海南:学校食堂不得加工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2020-08-06 11:41:3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编辑:新闻中心
摘要:为加快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近日,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了《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为加快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近日,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了《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据悉,海南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学校食堂集中用餐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编制该文件。海南省教育厅指出,各有关单位应在此文件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学校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学校食品经营管理体系文件,确保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可追溯。

《文件》共3大方面53项具体制度,要求从关键岗位职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应畅通投诉渠道,在餐厅显著位置将食品安全及从业人员服务方面的投诉电话进行公示,并建立客户意见箱,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饭菜及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

《文件》强调,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采购员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可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留存购货凭证。

采购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此外,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在餐厅显著位置设立集中用餐信息公示栏,或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集中用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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