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通知要求,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责任追究等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许可,严禁超范围经营。学校食堂应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实现明厨亮灶,规范加工过程。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原则上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高等院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投入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办好保障性伙食。
通知要求加强中小学校外购食品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在选择供餐单位时,必须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选择。学生按照自愿原则订购校外配餐,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配餐,且同一学年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餐标价格,教职工餐价格不得低于学生餐价格。
此外,学校应受家长委员会委托与供餐单位签订协议,并在显著位置公布供餐企业信息。(杨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