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白清元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本报两会记者李涛 郭敏)近年来,作为网络购物的新业态,“直播带货”以更直观的购物方式,还原真实购物场景,有力地刺激和带动了消费。 但“直播带货”在对消费起到带动和促进作用的同时,因缺乏必要的市场规范,这一新业态也乱象频出,比如宣传内容和实际产品严重不符、假冒侵权、直播数据造假、售后服务跟不上等。要如何加强“直播带货”常态化监管,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白清元给出了他的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明晰相关法律责任。建议抓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机遇,将“直播带货”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列入法律规制范畴,进一步厘清各方法律责任,加强对“直播带货”市场的规范和监管。
二是强化自律,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建议完善“直播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举报、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信息等记入评价系统,把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消“直播带货”资格,利用失信惩戒手段规范 “直播带货”行为。
三是严格执法,查处“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行为。顺应“直播带货”监管的客观要求,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监管方式创新,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对主体资格、亮照亮标、交易规则、商品信息、商标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性开展网上监测,提升执法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加大对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究直播平台、主播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加强自律,为“直播带货”注入更多法治基因。同时,对带货商品必须形成溯源追踪登记,做到有据可查,对“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四是引导消费,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指导直播平台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先行赔偿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直播平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交易过程信息留痕和事后倒查机制,为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依据,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协作,形成“直播带货”的共治格局。加强内部协作,将网上监测、网上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直播带货”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中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执法机构调查取证,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外部协作,通过建立区域性网络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打通“直播带货”监管执法堵点,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与质量;加强与平台协作,搭建政府与平台信息联系的桥梁,既保障直播平台有效地履行主播信息、违法交易数据报送等协助监管义务,又有效提升监管执法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