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讯(朱莹)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信用承诺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践行社会共治理念,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下简称“农安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为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格局提供了法制保障。本文聚焦农安信用体系的规定,重点阐述其核心要义、试点成效、推行路径等内容,创新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一、农安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本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新增条款,将农安信用体系建设上升为政府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应用和管理,对未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转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信用监管成为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农安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理念和新思路。此次修订以法律形式推动农安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通过承诺合格和主体立信,从产品监管转向主体监管;通过信用监测、评价结果分类分级和信用风险预警,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通过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从结果监管转向行为监管,促进主体增强自律意识,真正对自己的行为和产品负责。
(二)有利于重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也正处在转换频道、提档升级的重要窗口期。以法律形式推动农安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将过去监测、抽检、溯源、处罚的监管机制转变为围绕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开展立信、评信、示信和用信。同时将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巡查监管、追溯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的汇聚和应用,为监管工作赋能,为精准施策支撑,让监管更加智慧,更加高效,更加精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有利于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格局
农安信用体系建设是以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评级、信用产品应用为核心的监管新机制,从以往针对当前发现问题的点状监管转变为围绕立信意愿、守信能力、诚信情况的全面监管新格局,推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弥补政府信用监管的不足,构建更加有效的社会共治格局,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农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落地见效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农安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也开展了相关试点应用和实践探索,这次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也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走向成熟。
(一)引导主体“立信”,夯实农安信用基础
建立主体信用档案是农安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2017年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推动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各地也围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相关探索。例如,江苏省2019年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的通知》,推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注册信用建档,实现全省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管理。2021年印发《关于实施十万规模主体入网监管行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目前全省已对17.3万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实现信息化管理,实现了主体基本情况、承诺达标合格管理等信息的常态化采集,为进一步完善主体信用档案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开展科学“评信”,为主体准确“画像”
科学评信可以客观地反映出一个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综合信用水平。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比如浙江省厅印发《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厅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厅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厅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采信及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天津市农委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等。江苏昆山还专门制定了“大闸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包括对大闸蟹养殖主体的基本情况、生产过程管理、环境管理、质量管理、公共信用、抽检监督、社会责任履行等7个维度共计63项指标进行监督管理与结果评价。
(三)透明公开“示信”,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是农安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农业农村部对原有“农安信用”频道进行升级改版,定期将部本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截至2021年底,已推送共享信用信息近30万条。浙江湖州依托“信用湖州”公众平台设置信用查询、信用动态、信用公示等栏目,将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12345”涉农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完善信息查询日志和账户设立审查机制,牵头对五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象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召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培训班,为18家失信主体20个失信事项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四)探索创新“用信”,推动信用工作持续性
创新信用服务是信用信息记录加工后的增值产品,其应用决定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委签署《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地围绕“信用+执法监管”、“信用+保险信贷”、“信用+项目申报”、“信用+产品认证”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例如四川青神首创“十二分制”农资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对记分周期内扣分情况,确定农资店信用等级,分级监管确定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并分别给予书面通报、停业整顿、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宁波象山对全县700余家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主体,1.4万户小农户全部开展信用评价,同时联合金融机构对14家经营主体执行贷款利率优惠10%-15%,涉贷金额2268万元,对7家经营主体提高贷款额度,涉贷金额295万元,金融激励惩戒的成效明显。上海浦东将全区1182家生产主体信息全部纳入信用平台动态管理,并将信用等级作为“放心基地”创建、推优评奖、加入农协会品牌联社等的前置性条件,这也为浦东新区打造成为“市民最放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和“市场最欢迎”的农产品品牌集聚区这一名片夯实了基础。
三、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农安信用体系建设是其法定职责,重点推动工作是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等。
(一)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
针对农安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需要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同时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行为,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一是农业农村部需要整体部署和推动国家层面农安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安信用建设规范、管理规范、评价准则、信息共享等标准,建设国家农安信用服务平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支持并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安信用体系建设等。二是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农安信用的推进实施方案,组织省内开展农安信用评价、应用、管理等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拓展农安信用应用场景。三是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信用记录,归集农安信用数据,加强对农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如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推行农安信用贷款优待政策、支持区域高信用农产品品牌培育等。
(二)建立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动态化更新
信用信息在整个信用监管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桩”作用。在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时要把握两点:一是农安信用信息完整性。信用记录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管理制度、检测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质量安全管理信息;产品认证、品牌信息;政府监管、社会反馈等评价信息;政府奖励、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要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规范性、合法性、必要性和安全性。二是农安信用信息动态化。农安信用体系建设始终与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紧密相连。不同地方可结合实际,增加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建议各地要逐步将原有纸质化信用档案转为电子化,逐步归集、整合至信用服务平台或系统,实现档案电子化、动态化更新。
(三)创新应用管理,深化农安信用体系建设
创新信用信息应用是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的源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包括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公开、应用和修复等。通过“用信”来提高主体 “立信”“评信” 的积极性,结合实际,建议各地可以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对健全完善信用档案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给予资金奖补或项目支持。特别是在行政审批或认证申报过程中,可以采取优先办理或容缺办理;在农产品展示展销、品牌和奖项参评方面,可以优先推荐;在农产品入市环节,可以探索应用信用报告替代检测报告;在金融信贷方面,可以享受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和缩短审批放款时间等优惠,进一步提高信用主体的积极性。此外,充分发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作用,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力度,提升监管效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增加有力手段。
举"农安信用"之盾,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在事前监管环节,生产主体“做承诺”“开具合格证”,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信用记录档案,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再加上“互联网+”、大数据的手段助力,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风险,进一步推动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革新。(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