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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核心要义

2022-11-02 16:29:0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编辑:周晓辰
摘要:本文聚焦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原则,重点阐述核心要义、履责能力、落实举措等内容,旨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贯落实。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此次修订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履行诚信自律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文聚焦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原则,重点阐述核心要义、履责能力、落实举措等内容,旨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贯落实。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增的核心条款,在各章节相关制度安排的责任义务都有体现。此次修订将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针对不同规模主体规定不同管控措施,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严要求,建立内部管控制度,配备技术人员;对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是保障消费安全的基本要求。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单独作为总则中的一款加以强调,更加凸显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突出地位,标志着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将由产品管理转向主体管理,目的是督促引导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安全、重质量、强自律。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履责能力

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时,我国生产经营主体小而分散,组织化程度低,主要考虑解决突出问题,对监管对象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仅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纳入监管,而对农户区别对待,未作强制要求。政府部门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全方位的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主动作为,加强监管,承担了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国不同类型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培育壮大,数量与质量不断提升,呈现出蓬勃向上的生命力,成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安全意识、管控能力、技术应用、市场对接等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履责能力,因此,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一)主体数量大幅增多

随着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国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万家、联合体7000多个,辐射带动农户1700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平均经营规模134.3亩。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3万家,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同时,加快发展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已超过95万个,服务小农户7800万户。

(二)主体安全意识提高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的观念逐渐从“吃得饱”转向“吃得好、吃得健康”,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适应这种大环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安全意识也随之增强,目标转向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农业经营理念从保产业发展、保数量增长变为重品质、重效益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三)主体管控能力提升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完善生产管理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统一供应种苗、统一采购农资、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经营模式等“五统一”模式,落实生产记录、投入品采购记录、收购销售记录等台账管理,规范种养殖户使用投入品行为。上市销售前进行农兽药残留安全检测,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后一关。

(四)主体技术应用水平增强

近年来,随着科技技术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病虫草害绿色防治技术、生物防治技术、防虫网隔离技术、灯光诱杀技术、色板诱杀技术、负压吸虫技术等普遍推广。利用信息化技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将数字化管理赋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生产管理人员将施肥、用药、检测、采收等信息录入平台,形成内部生产数字化管理。

(五)主体对接市场渠道多元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紧盯市场需求,深挖当地特色优势资源潜力,引导小农户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特、一县一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农商互联,发展农村电子商务,2020年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5758.8亿元。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依法依规是基础

法律法规是底线要求。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普遍性、强制性要求;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等更高的生产过程管控要求。

(二)按标执行是关键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禁止销售。上市农产品销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保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

(三)诚信自律是核心

随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仅仅靠监管部门以“人盯人”的方式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不现实,最根本的还是靠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自律。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鼓励规模化的主体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

(四)社会监督是保障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既需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治”,更需要社会“共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行业协会要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等,并完善投诉举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等制度,赋予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权利,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

党的二十大明确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主题,提出要“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推动种养业前后端延伸、上下游拓展,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实现产品增值、产业增效;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阳光农安”智慧管理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品牌共创、渠道共建和质量安全可追溯;面向市场需求,挖掘特色产品,推动乡村特色资源加快转化增值,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作者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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