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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科学解读 专家六点建议为河蟹养殖提供技术保障

2022-07-22 14:57:0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编辑:周晓辰
摘要: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的相关专家多环节提出河蟹养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为河蟹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做好技术保障。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河蟹学名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又称大闸蟹,因肉质鲜嫩、风味优良、营养丰富,深受消费者喜爱,是我国传统的名特优养殖品种,也是主要出口创汇的淡水养殖品种。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2019年全国河蟹养殖产量为85万吨,产值高达500亿,是江苏、湖北、安徽等省份独具特色与影响力的主导支柱产业之一,为解决农业农村就业创业、农渔业转型提效升级和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种质质量参差不齐、养殖方式粗放、水质恶化等因素,造成养殖病害时有发生,水质污染、盲目用药影响了河蟹品质、回捕率和出塘规格,制约着河蟹养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食品安全报采访了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的相关专家。专家表示,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应急评估专项的支持下,对河蟹养殖全程管控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揭示了发生风险及关键控制点,以“预防为主,治病为辅,有病早治,无病先防”为原则,从底质改良、多品种混养、饵料投喂、水草管控、水质调节和病害防控等多环节提出河蟹养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为河蟹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做好技术保障。

在池塘建设方面,专家建议养殖池塘应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便利、电力设施配套齐全、周边水源充足、进排水方便的地方,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土质以偏酸性的壤土、黏土为宜,底泥应符合NY 5361的规定。此外,池塘宜为长方形,东西走向,深度宜为1.5 m~1.8 m,淤泥厚度不超过20 cm;池塘底部可为平坦均匀型或“田”字环沟型,沟面积占池塘面积30%。

专家介绍,蟹苗应来源于具备中华绒螯蟹原种生产许可证的原种场,符合GB/T 26435的要求,并检疫合格;蟹苗质量要求色泽正常、规格整齐、体质健壮、反应敏捷、附肢完整、无病无伤的一龄蟹种。混养的青虾、鲢、鳙、沙塘鳢、鳜鱼等苗种应来自具备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并检疫合格。

关于河蟹养殖质量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专家提出了六点建议:

一是底质改良。蟹苗放养前,撒入生石灰或漂白粉对底泥杀菌、消毒和补钙,添加硝化细菌、反硝化细菌、芽孢杆菌、EM菌等微生物制剂进行底泥改良,微生物制剂的生物安全应符合NY/T 1109的规定。对于新开塘口,需施入经充分发酵的有机肥基肥和复合矿物肥。

二是多品种混养。为充分利用水体立体空间、降低饵料系数、改善水质、减少病害和降低养殖风险,可采用多品种混养。1月至2月放养蟹苗,同养殖区尽量放养同规格、同批次苗种,一次放足;2月初和7月初分两次套养青虾,3月初套养鲢、鳙,5月中旬套养沙塘鳢、鳜鱼。所有苗种放养前应消毒,消毒药物符合SC/T 1111的规定,可放入3%~4%的食盐水溶液中浸泡消毒3 min~5 min。

三是饵料投喂。选用动物性饵料冰鲜鱼、螺蛳等,植物性饵料煮熟的小麦、玉米、豆饼、南瓜等和河蟹专用配合饲料搭配投喂,饲料品质符合GB 13078和NY 5072的规定。投喂方式符合“四看”和“四定”原则,即依据季节、天气、摄食节律和水质状况调整投喂量和植物性饵料投喂比列,并定时、定质、定量和定点进行投喂。

四是水草管控。水草品种以苦草、轮叶黑藻、伊乐藻等为佳,总覆盖率为60%左右。清明节前后移栽,在池塘中成“井”字形分布,确保水体交换顺畅。若生长过密,应及时进行适当刈割或清除;若水草被河蟹消耗过大,应及时补栽。

五是水质调节。6月份之前根据气温逐渐增加水深至1 m左右,7月~9月勤注新水,每次注水10 cm~15 cm,保持水深在1.2 m~1.5 m之间。6月~9月,每隔7天~10天,泼洒1次芽孢杆菌、乳酸菌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闷热天气,应及时开启水车或者微孔管道增氧,傍晚开机至次日日出,阴雨天气全天开机,保证池塘水溶解氧在5mg/L以上。

六是病害防治。发现病蟹、死蟹应及时捞出,离塘远处加生石灰深埋处理。病害防治药物的使用参照SC/T 0004、NY 507l及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的相关内容。渔药和其他化学药剂及生物制剂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使用,并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关于河蟹捕捞,专家建议应以地笼捕获为主,结合人工捕捉,尽量减少河蟹的应激反应和物理损伤。起捕后分规格、分雌雄、分袋包装。4月下旬起采用地笼捕捞春季虾,捕大留小,6月下旬捕完;9月下旬起采用地笼捕捞秋季虾,干塘时采用拖网,将混养鱼类一并捕捞,未捕上者,干塘后人工捕捉。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应加强河蟹养殖源头污染控制和有害物的筛查,将养殖水域环境质量、渔用物资质量纳入河蟹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河蟹起捕前1个月以内不应使用抗菌药;对于出口养殖基地,根据进口国残留限量要求,规避相关药物。应于捕捞前按照SC/T 1111进行产品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采取隔离、暂养、净化或延长休药期等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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