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

站内搜 索

智库

谨防“天价月饼”暗度陈仓

2022-09-05 09:38:41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吕可意
摘要:遏制“天价月饼”以及穿着各种“营销马甲”的“天价月饼”,终究要靠法律手段,监管部门应用足用好新国标提供的新武器,依法依标拆穿“天价月饼”混装营销、包装加“料”式营销套路。

  

中秋节前夕,监管部门以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为重点,掀起对“天价月饼”的集中治理热潮,营造出浓厚的治理氛围,向市场传递出清晰的治理信号,产生了明显的制约、规范效应。

上有明确严格的监管政策,下有变通规避的营销对策,一些商家对混搭销售、包装加“料”销售、高价销售等“高大上”的营销套路“痴心不改”,但又忌惮重点监管的锋芒,于是耍起了曲线营销、擦边营销的小聪明。有的商家玩文字游戏,混淆月饼与其他食品的概念,把月饼包装成“冰淇淋”“中秋糕点”;有的化整为零,把昂贵的中秋礼盒套装拆分销售,让消费者分别购买后再自行组合;有的“堤内损失堤外补”,把月饼下调的价格加到运费上,致使运费达到了令人咋舌的数百元……

这些营销操作花样百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其本质依然属于变相混搭销售、高价销售,依然违背了重点监管的要求。商家对“天价月饼”的曲线营销伎俩是对监管的试探和挑战,也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监管的成效,扰乱了市场秩序。

遏制“天价月饼”符合反对铺张浪费、奢靡之风的社会需求;遏制“天价月饼”容不得商家“阳奉阴违”,打逃避监管的“擦边球”。要实现监管公平,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就必须确保监管的全面性、深入性、精准性,就不能让穿着各种“营销马甲”的中秋月饼暗度陈仓,钻了监管空子。

商家的变通对策高一尺,监管规则就应该高一丈。监管部门针对一些商家的营销新“玩法”,有必要给“天价月饼”监管令打一个“补丁”,依托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商业惯例进一步明确月饼的概念、月饼与其他类似食品的区别以及重点监管的范围,拉出月饼营销的负面清单,给企业划清自律的底线,给执法者提供甄别、定性、干预的依据,给消费者提供监督的指南。

遏制“天价月饼”以及穿着各种“营销马甲”的“天价月饼”,终究要靠法律手段,监管部门应当把穿着“营销马甲”的“天价月饼”纳入治理射程。针对“天价月饼”的营销障眼法,监管治理的法律手段应当升级提效,给出破解之法。

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15日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规定:月饼的包装层数最多不超过三层,减少包装盒中不必要的空隙,避免“盒大饼小”;降低包装成本,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比例从20%调减为15%,销售价格100元以下的月饼,包装成本占比保持20%不变,同时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严格混装要求,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

监管部门应用足用好新国标提供的新武器,依法依标拆穿“天价月饼”混装营销、包装加“料”式营销套路。另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法律研究和法律解释适用工作,既尊重和保障企业对月饼的自主定价权,又依法找准对变相销售“天价月饼”的定性处置依据,把对“天价月饼”的重点监管导入法律轨道,升级为规范监管、精准监管。如此,企业销售披着“营销马甲”的“天价月饼”的歪路就被堵住了。(李英锋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订报热线:010-68289071   新闻线索E-mail:newscfsn@163.com   采编热线:010-5338523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转8066   通联热线:010-63703078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10219194号-3    %E5%A4%87%E6%A1%88%E5%9B%BE%E6%A0%87.png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77号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