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冯文亮)“双11”、“双12”临近,为规范线上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行为,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和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积极履行法律和社会责任,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经营主体开展线上促销活动(网站、APP、公众号、小程序等载体)经营主体发布八条行政提示。
一、严格落实防疫管理措施
1.加强各环节全链条的防疫管理,做到不放松、不懈怠。严格落实市、区两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内部防护。
2.建立防疫基础制度,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设置管理档案。通过体温监测、来访登记、场所消杀、商品来源把控、货物消毒等方式确保企业员工自身安全和商品供应链安全,严防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商品途径的输入和传播。
二、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
1.发布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发布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中不得包含的禁止性情形。
3.特定商品禁止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例: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治疗方法不得发布广告。
4.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5.严禁借党政重要活动及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疫情防控等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格商品信息发布审核,开展实时巡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
三、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1.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3.禁止出现虚假优惠折扣,即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加强产品质量管控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进口产品必须要有中文标识。
5.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目录查询网址:http://www.cnca.gov.cn/),针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须索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CCC证书)。
6.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和水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和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五、落实食品、化妆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严格审查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并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对于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禁止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2.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六、附带赠送合规
1.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2.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3.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
七、加强直播业务管理
1.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参照、学习《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改进、规范直播(服务)业务。
八、履行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义务
1.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符合适用条件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2.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或是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3.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
4.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在网站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处理消费纠纷的联系方式和相关程序。
5.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双11”、“双12”期间,线上经营主体要加强对相关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和纠错机制,加强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确保购物活动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