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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十举措严把乳制品质量安全关

2020-06-03 14:09来源:新疆日报网编辑:李玥
摘要: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严把乳制品原料采购关、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落实乳制品召回制度、 建立乳制品追溯制度等十项监管措施,严守全区乳制品产业质量安全关。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部署安排,积极应对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严把全区乳制品产业质量安全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十大措施:

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把许可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证后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

严把乳制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原料乳进货查验制度,禁止从没有资质的收购站收购新鲜乳,禁止收购没有经过低温(0-4℃)冷藏的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必须批批检测合格且冷链运输,保证原料乳质量可控。

加强生产设施设备管理。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卫生、净化级别、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性能和精度必须满足生产要求,加强设施设备的清洗;实时监控生产设施设备运转并如实记录。

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使用标签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禁止在生鲜乳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包装、说明书严禁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不得标注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禁止配方乳粉冒充全脂乳粉、固态饮料冒充乳粉,严禁生产“早产奶”及“山寨奶”。

 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对出厂的乳制品产品逐批检验,如实做好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对检验不合格或未检验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落实乳制品召回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告知销售者、消费者,主动召回已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召回处置记录。

 建立乳制品追溯制度。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关键工序和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应建立电子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乳制品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设备设施使用、出厂检验、出厂销售等记录制度,确保从原料乳到成品全过程可追溯。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生产企业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建立乳制品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乳制品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胡扬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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