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廪实、天下安”,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我国粮食生产受到人多耕地少、耕地质量偏低、水资源不足等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同时国际形势变化尤其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了全球粮食供应链,加上蝗灾和水灾叠加,给我国粮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种子是粮食生产的根本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粮食生产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在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品种尤其是新品种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前提和关键驱动力。而新品种的培育和开发,离不开法治保障。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此基础上,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复审规定、命名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2016年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显著提升了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位阶,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确定最高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先后发布11批保护名录,涵盖191个植物属种,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相结合,实体、程序和技术规范有机配套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规范体系,其对促进种业育种创新、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用关键、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对加快培育高产高效、绿色生态、优质安全、冬旱广适的农作物新品种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主要农作物尤其是玉米、水稻、小麦等,许多品种的遗传背景相似度较高,差异化少。而现行制度对原始创新品种的保护不够,在品种全链条、全要素、全过程的保护等多方面存在不足,对侵权惩罚力度不够。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应当高度重视品种权保护,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升品种权保护水平。
加快完善品种权保护制度,推进建立民事、行政衔接紧密的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加快立法层面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修订,在认真研究WTO的TRIPS协议和UPOV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和农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借鉴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经验加快立法,科学界定品种权的权利范围。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鼓励育种创新,加快品种保护测试新指南的研发,及时发布第12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扩大新品种保护种类,将实质性衍生品种及其侵权产品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延长品种保护链条,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快推进司法解释,针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的新问题加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修订司法解释。针对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如农民权利、赔偿额度、科研豁免、举证责任、诉讼资格、权利用尽、鉴定机构等出台行政执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规范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加强品种保护司法指导案例的公布和运用,统一全国新品种保护司法裁判标准,规范司法裁判行为,加强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商标命名和新品种命名规定上的相互衔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实现商标命名和新品种命名规定上的相互衔接和名称管理协作。
加强品种权执法,加快建立包括农业、市场、公安等多部门紧密协作配合的执法机制。首先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契机,强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打击侵犯品种权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和加强人员装备,打造品种权执法统一平台。加强部门、区域协作,加大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联动。其次要加强农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取证和对制售假劣种子案件的司法移送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新品种保护检测体系,完善DUS测试指南和分子鉴定标准,充实基层执法快速检测设备,梳理和统一标准品种样品,建立统一的标准样品库、品种分子检测和田间测试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和公布执法检测机构,明确检测范围和统一互认检测标准,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维权,便利检测取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品种权宣传,强化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品种权保护的氛围。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新品种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广大农民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内容、任务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品种权保护的意识和观念。提高育种人品种权申请和保护意识,主动积极维权。加强对新品种重大执法案例的公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为新品种权人提供全面有力的执法保护。同时,还要注意新品种技术的推广。要积极促进新品种技术的推广与农业科技的普及,让更多的农民接触、了解新品种,促进新品种及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让全社会认识到新品种的价值,带动形成重视品种权保护的氛围。(杨东霞 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