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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雪糕刺客”等价格违法陷阱

2022-07-20 09:10:06来源:北京日报编辑:吕可意
摘要:针对“雪糕刺客”行为,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进行立案查处,部分监管单位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相关经营者限期整改等。

  

炎炎夏日,“雪糕刺客”等市场乱象受到广泛关注。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行动,着力整治雪糕销售市场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本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已正式施行。那么,明码标价到底指的是什么?价格欺诈又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明码标价怎么标?

《规定》中明确,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第七条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在标价形式方面,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第十二条对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规定》第九条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考虑到各地区、行业的交易习惯不同,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也不应一概而论。《规定》第五条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更灵活地适应交易实践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因此,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守这些特别规定。

《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经营者违反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解读

“雪糕刺客”即属未明码标价的典型行为。消费者在选购雪糕时看不到标价,当选购完成结账交费时,商家再随口说出雪糕售价,这涉嫌违反《规定》第七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要求,根据前述规定,可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针对“雪糕刺客”行为,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进行立案查处,部分监管单位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相关经营者限期整改等。

如何认定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陷阱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某医院在收取一项治疗费时,其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但其标示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部门认定医院已构成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官解读

对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如资源稀缺商品等,为了防止价格垄断产生不良影响,通常会采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方式。一些商家却把实行市场调节定价的商品伪装成“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此打消消费者对价格的怀疑,打着“政府”旗号私自定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陷阱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消费者唐某在网上购买电脑主板,促销页面显示单价为569元,但实际支付价格为589元,公司称是工作人员标价失误。法院认为,公司制作促销页面出现错误时未声明,消费者基于相信这一宣传价格而作出购买的意愿表示,公司客观上实施了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构成价格欺诈。

■法官解读

在商业实践中,不少电商经营者为招揽顾客,对外宣传的销售价格较低,但结算时使用高价。在被消费者发现后,往往宣称是网络平台系统错误等来撇清自己的责任,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陷阱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冯某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了电脑内存卡,花费1794元。该商品详情页面上载明:“价格2199元,促销价1799元,今日特价,本店活动满200元减5元。”冯某曾询问客服涉案商品原价是否是2199元,客服予以肯定回复。后冯某发现该商品从未以2199元价格销售,因此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其标注的2199元价格是标牌价、上货价,并非原价,但并没有以该价格进行销售的实际交易记录,其详情页标注和客服回复会误导消费者,属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的行为,且两种标价传递出优惠幅度的信息,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法官解读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经营者在销售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商品“原价”就是指上述价格。上述案件中,公司并未以2199元的价格进行过交易,其标注的促销价实质上就是虚假减价行为。

陷阱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陈某从一家公司网店里看到一块心仪的手表,网页说明上显示的划线价格为45200元,而当时的特惠促销价是31500元,于是陈某付款购买下来。后来他发现,该手表的价格从未高于31500元,并不存在降价优惠。公司辩称,划线价格是品牌方的建议零售价。法院认为,公司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划线价格和折后价,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因促销优惠了13700元,公司以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还有前述“雪糕刺客”现象,如果商家标示的货签不对位、不明确,使消费者误认为高价雪糕对应低价标签,并且完成购买,则也有可能构成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法官解读

消费者购物时,优惠幅度也是考量的重要指标。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考虑降价幅度的心理,用乱标划线价格、图片价格与文字价格不符、鼓吹“全网最低价”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而实质上消费者并未得到真正优惠。

陷阱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双11”时,某公司网店的一套衣服销售页面上显示:专柜价818元,双11狂欢价319元;次日,该产品图片显示:原价818元,促销价359元,满258元包邮。王某于11月12日购买,衣物价格为359元。后王某认为该公司原价作假,且未享受到包邮服务。法院认为,公司销售网页标示的原价,并非促销活动前7日内有成交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而且未实际履行承诺的消费满额包邮活动,上述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法官解读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一些商家违反对消费者作出的价格承诺,无视消费者权益,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陷阱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李某在超市购买毛巾时,看到货架上方张贴的黄色标签上,大写加粗载明“5折”“半价日”,小字载明“仅限一天,促销品/品牌专柜/省、唯系列商品除外”。李某以为自己购买的商品享受半价,但最终均以原价结算。商家的解释是,所购商品未悬挂“省”标签,店内部分商品不参加活动,售货员可能忘了张贴相应标签。法院认为,超市通过海报等各种醒目形式宣传毛巾类商品5折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物,但未以醒目、明显的方式告知未打折部分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

■法官解读

有的商家常把优惠打折信息标粗加大,而对于部分不参与优惠的商品仅用一行小字标出,或未作标注,在消费者结账时告知该商品不参与优惠活动,其实质目的就是利用优惠信息吸引消费者进行购物,误导消费者,也是价格欺诈的一种方式。

陷阱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某电子公司网店在首页标题位置宣传一款手机“拍立减200送礼”,张某购买了这款手机,售价为1999元,实付款最终也是1999元,张某不解。法院认为,涉案手机宣传显示有折抵价款,实际购买时并无扣减200元优惠,诱导消费者交易,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欺诈。

■法官解读

每到购物节,琳琅满目的积分兑换、代金券活动总是让人应接不暇。很多消费者精打细算如何用最合适的代金券组合省最多的钱,殊不知,可能花钱越多,赔得越惨。有的消费者在结算时发现代金券或者积分有使用限制,或者因为用到的优惠券组合较多,无法细算具体商品优惠幅度,在支付完毕后才发现没有享受到对应优惠。本案中,商家承诺“立减200”,相当于赠送200元代金券,但消费者购买时却并未享受到优惠,商家属于价格欺诈。

延伸阅读

三类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规定》第二十一条还明确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金额为购买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倍赔偿”。上述消费者起诉的案例中,法院认定构成价格欺诈后,均支持了消费者要求退还相应货款并且三倍赔偿的请求。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价格欺诈还可能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价格欺诈,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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