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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批典型案例发布 5家企业被处罚

2021-05-27 10:32:31来源:昆明日报编辑:王兆贤
摘要: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首批“放心消费迎盛会”典型案例,从餐饮、冷冻进口食品、蔬菜批发市场三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旨在督促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首批“放心消费迎盛会”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督促生产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为COP15在昆明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餐饮单位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2家企业各罚5万元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路612号设立的分公司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过,但食堂仍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另一个案例中,昆明市盘龙区和気桃桃饮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饮品制作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定,执法人员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23.79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以上2个案例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件。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存放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进口食品

一公司被罚15万元

2020年12月15日,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昆明宝象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三号库的3-312冻库库房开展调查,发现昆明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所租用的该库内确有存放无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进口食品(鸡爪)。

经查证,当事人是从事国产及进口冷冻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2020年3月,在李某未能提供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存放待售货物的宝象万吨3-312库转租于从事冷冻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李某存放冷冻食品(鸡爪),该批冻品包装及标签上均为英文字样,无中文标识标签,共计2918件。当事人明知从事冷冻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李某经营的进口冻品(鸡爪)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仍为其提供仓储条件,且未收取租赁费用,无违法所得是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明知他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物数量较大、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潜在的疫情风险较高,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根据规定依法可从重处罚。但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及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既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后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警示冷链食品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各地关于疫情防控及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传播。市民如发现进口冷链食品企业有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可及时拨打12315举报。

蔬菜批发市场脏乱差

2家市场开办方被处罚

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方未履行市场环境卫生保障职责,市场内垃圾随处可见,现场也未见保洁人员。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1年1月25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在白菜、青笋、小葱售卖区域,地上的菜叶和泥土未清理,停车区域有大量垃圾。

当事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履行市场开办方环境卫生保障的职责。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但在执法人员多次告知后仍未按要求整改,依据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在明察暗访中发现大树营农贸市场(昆明赛豪斯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商铺内或商铺周边物品摆放杂乱、市场内卫生环境差等问题,执法人员限其于2021年4月2日前整改。2021年4月20日复查中,执法人员看到市场开办方已整改上述问题,但又发现市场开办方未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查验登记备案证件等证件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农贸市场开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好保障市场环境卫生的职责,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环境卫生达标、食品安全符合要求。(董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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