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30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为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同时,还应当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明确了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中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梁晓辉 邢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