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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概念还需有明确的界定

2021-08-26 09:30:08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编辑:邢丹
摘要:近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海参标签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此案中对“预包装食品”概念的争议引人关注。从食品的法律性质来看,预包装食品这一专有概念理应排除掉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小作坊及摊贩食品。

  

近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海参标签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食品干海参属于散装食品,即使经销商根据顾客订购的量称重之后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也不能将其归类于预包装食品。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了北京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案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的判断,都判决行政机关胜诉。

由于此案,食品监管领域中对“预包装食品”概念的争议又一次出现在我们面前。争议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食品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不严谨,导致预包装食品所涵盖的范围模糊: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被圈了进来;同时,由于定义中限定条件过多,反而漏掉了本该属于预包装食品的产品。

自2009年以来,出现了许多与食品相关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概念的理解,因为预包装食品所受到的法律规制不同于其他食品,以致于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非常普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尚且对预包装食品概念存在诸多误解,那么到了食品企业就更加“无解”了。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定义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在对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进行分析后,再结合监管实践以及食安标准等内容,笔者认为,预包装食品是一个专有概念,其核心意义在于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具体来说,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含其他组织及个人)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行政判决书中也引用了笔者的这个说法。

从食品的法律性质来看,预包装食品这一专有概念理应排除掉4个类别的食品: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小作坊及摊贩食品。上述4个排除项之中,当前存在争议较多、最易混淆的就是散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里提到了散装食品,但没有予以定义。《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2011)》(以下简称《标签通则》)有明确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可见,散装食品既无法律也无强制标准的定义,目前只能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找到散装食品定义: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是模糊的、不规范的。可以说,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二者界定模糊是预包装食品概念绕不过的坎。

预包装食品除了强调预先之外就是强调定量,定量并非等量这一点大家已有共识。但是,何为非定量包装却语义不明,按预包装食品的法律定义第一句话,定量的“量”并未限定于质量与体积,在法律定义上也可能指“数量”。举例说明,某食品企业生产的糖果,以每袋5粒装入塑料袋小包装,在商场销售时标明“称重销售”,那么这个糖果究竟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

若对照《食品安全法》给出的定义:糖果就是定量的,每袋5粒;糖果也是在生产环节预先包装出厂的,因而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但是这一观点在《标签通则》中遇到了障碍,《标签通则》严格规定必须标注有净含量,其单位只有体积、质量两种,而并没有粒、块、片等数量单位。

这里就出现了悖论:结合目前的法规与标准规定,上述已经定量但未进行最终销售计量的“每袋5粒的糖果”不是预包装食品;只有等量包装成销售计量状态的食品,如“每袋250克的糖果”才是预包装食品。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作这样的区别有何实际意义?

当前,值得期待的好消息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也在试图消除这一悖论,现行《标签通则》的表述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019版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或)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所以说,预包装食品的概念争议还是有望解决的,希望修订后的《标签通则》,至少在称重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概念上予以明确,取得实质突破,达到定分止争的积极效果。(王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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