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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出售“山寨”奶茶获刑

2022-02-11 11:46:28来源:四川法制报编辑:吕可意
摘要:近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近年来,奶茶、果茶等饮品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时尚消费,然而某些热销的奶茶饮品品牌,却常常惹来不良商家的模仿和抄袭。但诚信守法乃为商之道,若生产销售“山寨”商品,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将会被追究刑责。近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该案是邻水县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20年4月,黄某某在淘宝网购买带有“书某烧仙草”商标标识的杯子、吸管、打包袋、封口膜等奶茶包装,并按“书某烧仙草”加盟店外观装修店面。同年5月中旬,黄某某与梁某某、吴某某在未经书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邻水县某乡镇开设“书某烧仙草”奶茶店, 黄某某占股50%并实际经营管理。5月下旬,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对黄某某进行了制止和警告,后黄某某在邻水县某乡镇注册“小某烧仙草”奶茶店,其虽然更改了店名,但店内装修仍使用“书某烧仙草”等标识,且所售奶茶饮品依然有“书某烧仙草”标识。

2020年12月,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店涉嫌侵权的包装进行了查处扣押,经对奶茶杯数量进行确认和折算,查实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黄某某被移送公安机关,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提起公诉。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侵权公司损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新星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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