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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出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指南

2019-08-20 10:55来源:扬子晚报编辑:陈启立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但是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江苏省镇江市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不知道应该如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自查,但往往也流于形式,不能真正通过自查发现排查问题隐患。

8月19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介绍,为此该局结合实际,出台了《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指南》(试行),帮助企业解决“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的难题,最大限度的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记者了解到,指南将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开展专项自查的8种情形。具体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往连续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不合格,以及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此外,指南还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验查、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标签标识等。同时指出,对自查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此外,为提高自查工作的效率,指南还以附件表格形式,详细列出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的全部内容,并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保持一致,方便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夏莉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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