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甘肃省镇原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据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博文介绍,截至目前,该局共办理食品类违法案件305件,罚没款64万元;其中保健食品案3件,涉及行刑衔接,1件已办结束,另2件正在办理。
日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二人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案系镇原县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李某曾在兰州经营保健食品店,在供货商无资质、无供货发票、无质检报告的情形下,购进一批保健食品,自2018年起向庆阳市各保健食品店销售。张某明知该产品为“三无”产品,仍多次从李某处购进,并在包装盒上加盖生产日期,以隐蔽的方式向他人推销139盒,累计销售价款695元。
2022年5月,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扣押了张某保健食品店中尚未销售的21盒该保健食品。经鉴定,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李某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下,从山东等地购买并向他人销售的该保健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遂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张某共同赔付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6950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博文介绍,截至目前,该局共办理食品类违法案件305件,罚没款64万元;其中保健食品案3件,涉及行刑衔接,1件已办结束,另2件正在办理。下一步,该局将持续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违法生产经营、虚假宣传和欺诈等行为,形成条块结合、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马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