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滁州市天长法院审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官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都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市民切莫以身试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我们的水域生态环境。
近日,滁州市天长法院审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扣押在案的密眼网(地笼网)四条,依法予以没收;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20元及鉴定费8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2日18时许,徐某在高宝邵伯湖(包括管理滩涂水域)禁渔期间,前往滩涂水域,使用四条禁用的密眼网(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该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得到有效保护,实施禁渔期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都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市民切莫以身试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我们的水域生态环境。(陈思雨 郑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