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一副食店,从成都低价购回54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销售和自用了30瓶,另有24瓶被工商部门查获。昨(12)日,记者获悉,销售假酒的副食店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后,日前又被南充中院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判决赔偿原告泸州老窖公司4万元。
销售假酒开业两个月被查
蓬安县居民乔四海(化名),2017年9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了四海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就在开业一个多月后的2017年11月5日,乔四海从成都低价购进了54瓶标注为“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的瓶装酒。乔四海进回这批酒后,共卖出和自用了其中30瓶,另外24瓶放在库房待售。
而这种酒的正宗生产单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该公司1996年12月取得“泸州老窖”商标专用权后,对商标进行了大力推广和宣传,成为全国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得到乔四海涉嫌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特曲的线索后,泸州老窖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向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举报。2017年12月14日,该局在泸州老窖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四海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剩余的24瓶“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酒全系假冒产品。2018年1月25日,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海副食店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遂对副食店经营者乔四海处以没收假冒“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酒24瓶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乔四海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而是如数交了罚款。
又被起诉索赔9.6万元
不久后,泸州老窖公司又起诉蓬安县四海副食店,南充中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称:被告四海副食店主要在蓬安县城及乡镇销售假冒我公司的产品。我公司是核定使用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权的权利人,四海副食店销售假冒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和商誉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四海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四海副食店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9.6万元。
对于泸州老窖公司的指控,四海副食店进行了答辩,称本店是普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辨别商品真伪的专业知识。我们是从成都某公司进货的,真正的侵权人是这家公司,我店也是受害者。另外,泸州老窖公司称我店销售假冒产品,但他们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做出的鉴别证明,不应当认定。虽然泸州老窖公司也提供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但由于本店没有找到其他证据,所以对这项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但不代表处罚就是正确的。最后,泸州老窖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从本店领取营业执照到被查仅仅两个月时间,请法院予以考虑。
侵犯商标权被判赔4万元
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因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乔四海侵犯“泸州老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四海副食店存在侵权事实,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四海副食店提出的涉案商品有合法进货渠道,但从该店提供的证据看,并没有相应产品的进货单,无法确定购买产品的来源,因此对四海副食店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该批侵权产品的价值为6912元,同时考虑到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主观恶意程度,法院酌定由四海副食店赔偿泸州老窖公司4万元。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四海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泸州老窖公司支付赔偿款4万元。
律师说法赵云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