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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波:以理念化、制度化、机制化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020-12-13 16:33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吕可意
摘要:12月5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徐景波出席第十八届中国食品安全大会议题单元并作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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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徐景波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12月5日下午,第十八届中国食品安全大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议题单元举行,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徐景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影响的社会性、治理的综合性等,决定食品安全关系已不再仅仅是政府、企业、社会之间简单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企业、政府、社会之间互助与互动、共建与共享的关系。社会共治已经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方略之一。徐景波表示,必须深刻认识到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新理念、新方式、新战略、新文化,必须从更宏大的格局、更宽广的视野、更前瞻的目标,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进行再审视、再谋划、再出发。

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实践,展开了波澜壮阔、影响深远的食品安全治理创新三大战役,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分散到统一、法制从卫生到安全、理念从监管到治理的历史性跨越和创造性变革,在世界食品安全监管改革创新史上写下了华美篇章。

在社会共治方面,已经将“社会共治”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定了食品安全治理的若干重要制度和机制。持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创新,形成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媒体监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推进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强化了食品安全的责任治理,创新了食品安全的智慧治理,使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能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增强参与感、成就感和幸福感。正是坚守了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才有了新视野、新理念、新力量、新局面和新境界。然而,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上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将社会共治仅仅作为食品安全的权利,而没有作为食品安全义务,社会共治还缺乏应有的责任感;有的将社会共治仅仅停留在理念高端,还没有深入到机制建设上,社会共治还缺乏应有的获得感;有的将社会共治仅仅作为抽象的概念,还没有作为全面的行动,社会共治还缺乏应有的落地感。对此,徐景波提出要以理念化、制度化、机制化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理念引导行动、方向决定出路。发展理念是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进程,发展环境不会一成不变,发展条件不会一成不变,发展理念也不会一成不变。中国食品安全治理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从理念创新开始的。理念是体现事物运行的内在规律,反映事物运行的本质要求,对事物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总和。理念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终极性、宏观性等特点。新世纪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最广泛、最深刻的创新就是治理理念的创新,即从监管理念到治理理念的变革。食品安全治理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扬弃,它构建了食品安全工作从纵向型到轮状型、从线性型到网状型、从命令型到互动型的食品安全新型关系,实现了食品安全从一元到多元、从被动到主动、从封闭到开放的重大转变。从此食品安全治理的视野更为广阔、力量更为无穷、气势更为磅礴。治理理念统领并决定着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和治理文化等。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化,就是要将社会共治理念贯穿于、根植于、深行于食品安全的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方式、治理战略和治理文化中,将社会共治理念深入到所有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骨髓和心灵中,成为所有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价值和共同行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实现从理念到制度到机制的提升,从观念到理论到实践的跨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化。

保障食品安全长治久安,实现食品安全治理行稳致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品安全治理。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制度,如行业自律制度、评议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计体现了风险全面防控、责任全面落实的基本要求。当前,应当按照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在“风险的全面防控、责任的全面落实”这两个“全面”的基础上,增加有关“体系的全面推进、能力的全面提升”的相关制度,形成食品安全相关“四个全面”的要求。“体系的全面推进,能力的全面提升”,既包括企业的体系和能力,也包括政府的体系和能力,还包括社会的体系和能力。体系包括法律体系、监测体系、检查体系、应急体系等,能力包括风险防控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社会共治能力等。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的全过程中,要始终按照大时代观、大健康观、大安全观、大风险观、大治理观的要求,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治理格局。

三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机制化。

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机制是指事物运行的机理和动力,理念是事物运行的灵魂,体制是事物运行的格局,体现着对事物运行的宏观统筹和战略安排。机制是事物运行的动力,体现着事物运行的外在条件和内在要求。食品安全保障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条件和期待不同,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机制进行引领和驱动。机制设计往往体现着一定的政策性和方向性,能够引导有关方面向着预期的目标迈进。

当前,应当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监管战略、监管模式和监管文化的创新,不断完善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多元参与机制、典型示范机制、督查督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良好局面,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密切协作、运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进一步增强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所有食品安全治理资源整合起来,使所有食品安全治理责任落实下去,努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

进入新时代,踏入新征程,开创新局面,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当共同发力,企业负责要全心全意,政府监管要有为有力,行业自律要尽职尽责,社会协同要紧固紧密,公众参与要群策群力,法治保障要到位到底。

最后,徐景波表示,食品安全治理是一场凝聚智慧、展示力量的伟大创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和食品安全充满新期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新时代的食品安全治理定将逐梦前行,再续华章,再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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