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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中国之治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020-12-13 16:24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吕可意
摘要:12月5日,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王伟国出席第十八届中国食品安全大会议题单元并作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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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王伟国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12月5日下午,第十八届中国食品安全大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议题单元举行,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王伟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伟国介绍,在创造出我国取得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中国之治”中,食品安全治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之治”由一系列制度作为坚强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以党的主张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和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主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指导党和国家事务,更多的是需要转化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这种转化主要体现在两个制度体系领域,即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问题上,就鲜明地体现了“中国之治”这一制度逻辑。

政策方面,在一系列政策中,食品安全与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相连。社会共治也率先在食品安全领域提倡。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该《意见》对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了专门的规定,明确要从加强风险交流、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鼓励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等方面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立法方面,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法的过程中,尽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原则表述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但社会共治的表述始终没有变,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四大原则之一确立下来。除了原则性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相配套的具体的制度,就是将社会共治这样一项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开创了社会共治入法的先河。党内法规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的责任制作出了一些规定,特别是专门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具体职责。

王伟国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运作机理概括为“1+3”的逻辑结构“1”即党的领导,“3”即三权共治(公权力主体、社会权力主体、私权利主体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形成合力)。其中,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共治的根本保证。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有效地整合起国家、社会的所有资源。社会共治中的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合作是前提性的、基础性的。必须强调,除了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也负有落实社会共治的责任。当然,基于法定职责各异等因素,这些主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实际扮演的角色不完全相同,所能发挥的作用自然各有侧重。公权力主体在社会共治中发挥作用,至少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公权力机关要履行好自身职责,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将社会共治精神体现到位;另一个是强调公权力机关之间要积极合作,从而奠定引领社会权力主体和私权利主体参与社会共治的根基。比如,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不“就案办案”,而是将相关信息与监管部门共享,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快速反应和一体应对机制。对社会权力的确认,是社会共治真正区别于传统管理的基本标志。就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涉及到的行使社会权力的主体而言,至少包括社会组织、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技术机构、专家、公众等。这些主体本身没有执法权等公权力,也不是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中,而是靠舆论监督、行业自律、决策影响、技术服务、知识力量等直接或间接发挥作用。社会权力主体的有效有力参与,是社会共治的显著特色,也是社会共治的魅力所在。行使私权利的主体,包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消费者,前者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者,后者是直接利益相关方。这两类主体处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中的两极。他们在私权利行使的基础上与公权力、社会权力有效对接,形成合力。食品企业承担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在社会共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利益的攸关者,是直接的受益者或直接受害者,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动力。必须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素养和法治观念,并不断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使其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王伟国表示,目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探索呈现碎片化特征,各地各领域各环节的探索也很不平衡。社会共治不是社会乱治。要将社会共治落到实处,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建设各环节体现社会共治精神;必须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体现社会共治理念。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共治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目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目标的实现是检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试金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探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更加突出的时代意义。

在当代中国,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具有最深厚的民意基础;食品安全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具有最坚实的政治基础。而作为食品安全治理重要方式的社会共治,不仅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而且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我们特别期待,随着我国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制度优势将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率先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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