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8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通报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海关总署指出,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根据通报,本次警示涉及的产品为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8月14日,缅甸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
海关总署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此次采取的预警措施有:一是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二是加大对来自缅甸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是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是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