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记者从河南省粮食局获悉,为进一步增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河南省粮食局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动用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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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成品粮库存,其中粮权属于粮食加工企业,平时用作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由企业自负盈亏;如遇特殊情况,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承担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突发事件等任务。
关于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意见》提出,原则上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达到500吨以上的面粉、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2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偏远山区县等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1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均需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的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不得低于该企业上一年度日均实际成品粮加工量的20%。
按照“先试点、后展开”的原则,《意见》明确,各省辖市确定2家当地规模较大的企业,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分别确定1家当地规模较大的企业,在2021年12月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工作。从2022年起,按照“先面粉、后大米”的顺序,在全省各市、县(市、区)逐步全面铺开,所有符合条件的面粉加工企业应在2023年年底之前、所有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企业应在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和动用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意见》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地点“四落实”,严格落实储备轮换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在发生粮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波动较大和应急需要等情况时,为应急保供和稳定市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动用。(张家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