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深受国内妈妈青睐的澳洲网红奶粉品牌贝拉米,另一个是自称其工厂有百年历史的澳洲奶粉生产商维爱佳,近日两个品牌的“联名”产品,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注册认证。
国外奶粉在国内销售需要通过配方注册审批。乳业专家王丁棉指出,这一操作是深度依赖中国市场的贝拉米,在配方长期无法通过审批的背景下,使用维爱佳的注册配方生产奶粉再贴上自家标签销售。开此先河意味着配方注册资质的受让将公开化,甚至可能滋生审批资质的地下交易。目前法律法规对这种操作尚无监管。
另据报道,维爱佳对外宣传为澳洲百年企业,但实际控制人却是中国人李大健,产品专供中国市场。
无法通过注册审批
国外奶粉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道准入门槛,是进入中国市场认证许可。去年1月1日起,国内实施奶粉新政,又增加了第二道门槛——国内外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的成分配方还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通过审批后可获得注册证书。无法获得注册证书的产品,将被勒令退出中国市场。
注册时,厂商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澳洲有机奶粉品牌、“海淘”爆品贝拉米的奶粉配方,至今没有获批。
奶粉新政中申请注册证书的最基本要求是,品牌和企业要拥有达到条件的认证工厂。自2016年10月到新政正式实施前,政府为各企业留出了一年多的过渡期。
贝拉米自身没有生产工厂,上游加工长期依赖其他企业的代工。但在2017年2月,其代加工厂被美赞臣收购,这导致贝拉米失去了获得注册证书的资格。
4个月后转机出现。贝拉米宣布,将收购一家墨尔本工厂90%的股权,预计2017年7月完成,以便满足注册制度的必要条件。但这家工厂随后被暂停在华注册资格,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收到投诉,涉及该工厂设备的某些质量问题。
直到今年1月10日,贝拉米才再次宣布上述工厂最终获得在华延期注册资质,但中文标签奶粉的配方注册仍在进行中。
奶粉注册审批迟迟未能通过,贝拉米离中国市场越来越远,导致新政实施之后其在华收入直接归零。贝拉米2019年上半年的财报显示,其营收、净利相比前一年都有所下滑。财报中中文标签奶粉产品去年同期收入为1810万新元,今年收入则为零。没有取得配方注册证书对贝拉米的营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贝拉米无法通过注册审批,让手握证书的维爱佳奇货可居。
据媒体此前报道,虽然维爱佳对外宣传为“在澳洲拥有超过百年历史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但实际控制人却是中国人李大健。
根据澳大利亚咨询公司GHD官方主页显示,居住在墨尔本的中国投资者李大健寻求在澳大利亚建立一个奶粉厂,并建立了ViPlus Dairy Pty Ltd(ViPlus)项目,GHD负责项目开发阶段提供支持。ViPlus就是维爱佳的英文名。
另有报道显示,位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南部的一家闲置的牛奶厂,被李大健以8000多万美元的价格收购。
陕西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是维爱佳大中华区的总代理,也是VIPLUS和维爱佳中文商标的所有人。在2016年4月27日公司信息变更之前,李大健是公司的法人。
或开行业先例
4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决定领取信息》,这是此前获得了配方注册证书的产品,申请更改配方注册信息并最终获批的名单,涉及维爱佳的6个配方。
名单公布的第二天,即4月24日,贝拉米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新品牌系列下的3个婴幼儿配方奶粉获得了配方注册证书,产品名为贝拉米维爱佳,生产工厂是位于澳大利亚图拉地区的ViPlus工厂。
维爱佳紧随其后,4月25日在其官微宣布,已经与贝拉米达成品牌战略合作,共同推出婴幼儿配方奶粉,并获得了配方注册证书。其在官网上公布的工厂地址也是图拉地区的ViPlus工厂。
双方均证实了合作的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的具体信息显示,维爱佳更改的注册信息不涉及产品配方。其变更情况包括:产品商品名称由“维爱佳”变更为“贝拉米维爱佳”,产品英文名称由“ViPlus”变更为“BELLAMY'S ViPlus”;标签主要展示版面注册商标由“ViPlus”变更为“BELLAMY'S”“贝拉米”“B”等标签外观变化。很显然,此次更新只更改了名称和商标等内容。
王丁棉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贝拉米没有获得奶粉配方注册证书,现在借用维爱佳的配方生产奶粉,然后贴上自己的商标,这种做法没有先例。
他指出,在贝拉米如此操作之前,没有取得注册证书的企业想打开市场只能等待,但现在却可以仿效贝拉米的操作,搭上一个有证书的企业的顺风车,公开谈价,变相转让审批资质。“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的监管还是空白。如果政府审批机构允许的话,以后将转化为公开、半公开的证书受让,甚至是买卖审批资质的地下交易。”
记者就此次合作是否涉及配方的更改致电贝拉米,其工作人员称将会有专人与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而维爱佳的对外电话无人接听。
王丁棉提出,两家企业因该合作深陷舆论风波,尤其是对没有配方注册的贝拉米更为不利。若借此机会促成双方加盟或并购,则可能坏事变好事。(陈锋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