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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实行疫情期间购买发热药品登记制度

2020-02-03 15:2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周瑞明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医疗保障局、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联合通知,自2月3日起,我市将在全市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文件要求传达,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药店,及时责令改正。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高利斋 胡庆荣)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治工作,发挥全市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检测作用,濮阳市医疗保障局、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联合通知,自2月3日起,我市将在全市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医疗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报送至辖区医疗保障部门,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报送至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要所有零售药店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挂钩。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文件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监督其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药店,及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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