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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一餐饮店卤水中掺有毒有害物质被罚70万元

2020-10-26 16:47:58来源:湖南日报编辑:张慧
摘要:记者从常宁市检察院获悉,吕某在经营期间,在调味卤水掺入可致人上瘾的有毒有害物质,总计获得非法收入7万元,经判决,要求其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金70万元。

  

做米粉生意却在卤水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10月25日,记者从常宁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依法出庭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餐饮店老板吕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法院判处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即70万元。

吕某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的情况下,在衡阳常宁市区开了一家米粉早餐店。为了拉生意、多赚钱,2018年12月份开始,他在自制的调味卤水中掺入可致人上瘾的有毒、有害物质,再加入米粉中提鲜,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吕某经营的早餐店内查扣3桶疑似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卤水。经鉴定,扣押的3桶卤水均含有吗啡、可待因、著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截至案发,吕某总计获得非法收入7万元。

检察院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众多市民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即70万元。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旁门左道,害人害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王智芳 唐福元 陈康兵 王瑞丹 龚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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