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5月10日消息,《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六章三十二条,对适用范围、食盐经营原则和界定、销售、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指出,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贵州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行业管理工作。
草案明确,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从事批发业务,企业不得将批发经营业务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批发经营。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实记录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还应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于未加碘盐的销售和使用,草案作了特别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零售的未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明显的未加碘食盐标识。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未加碘食盐制作食品。
对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草案规定: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禁止用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制作、加工食品。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盐的包装物应当标明“工业用盐禁止食用”或者“非食盐禁止食用”的中文字样。
对违反条例中专营规定、经营要求规定、采购要求、包装等的行为,草案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经营要求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违反采购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省销售的食盐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包装规格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盐产品价值2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