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2022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日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2022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及内陆流域禁渔期管理工作,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
方案提出,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内陆禁渔期方面,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全省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方案要求,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船位监测等管理制度。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所有大中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AIS、北斗等船位监测设备必须确保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或者科研教学等任务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此外,河北省还将与毗邻省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内陆水域京津冀渔政协同执法机制,联合北京、天津、河南等相关部门省际间交界水域开展高频巡查和区域联合检查,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交界水域禁渔秩序平稳。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郝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