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5月5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保障食品安全的通告”,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检,保证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合格。
通告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做好防疫物资储备,落实人员健康防护,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环境消毒,采购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应落实“三专、三证一码、四不”管理要求,确保本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依规组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等食品安全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检。
食品生产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强化出厂检验,确保出厂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保证食品本质安全。食品经营者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严禁采购销售 “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傍名牌仿名牌等商标侵权、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制品等,保证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合格。
通告还要求,捐赠、配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发放组织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食品采购、运输、贮存和发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捐赠、配送、发放的食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发放的组织者要积极与属地监管部门对接,加强对捐赠、配送、发放食品的检查,切实把好食品的来源关、质量安全关,严禁将不合格食品配送发放给消费者。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上述要求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李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