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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及相关比对

2019-11-29 16:40来源:海关总署编辑:吕可意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进口食品源头监管,促进进口食品安全,1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面统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面统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完善优化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比较研究发现,意见稿相对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主要变化包括对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由制定需要注册的目录改为实施分类注册管理,修订了对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的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要求,将定期复审修订为年度验证等内容。

变化一:拟扩大注册管理的范围,由《目录》内注册制转为注册分类管理。

拟删除管理规定中关于目录管理的规定,将相关内容修改为,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目前需要进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有肉类、水产品、乳品和燕窝四类产品,未来可能所有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均需通过海关总署注册,而不局限于原来四类。

海关总署或将基于风险分析,根据审查评审结果符合已确定的相应检验检疫要求和中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度,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注册管理。如果该条款通过,海关总署则可能会进一步出台有关分类注册管理的配套文件。

变化二:突出出口国主管当局的监督管理职责,贯穿注册管理的全过程。

关于出口国主管当局在注册前中后对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意见稿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事前: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按中国的注册标准和要求进行逐项检查;事中:对于确认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事后:对已获得注册的企业,主管当局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与海关总署商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企业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管,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及时通报海关总署。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对主管当局监督不到位的处理措施,即第二十一条:上述问题(撤销注册)的发生系由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履职不当原因造成的,海关总署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接受主管当局推荐、暂停其已推荐个别企业或所有企业注册资格等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意见稿突出了出口国主管当局的监督管理职责。期待各国的主管当局更加严格履行自己的审核和监管职责,为自己国家的输华企业谋取更多的发展机会。

变化三:拟对已获注册企业按照不同类别的风险程度,确定监督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年度验证与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办法,代替了原有的定期复审制度,即对产品安全风险较高及消费人群敏感度较高的进口食品,海关总署对其已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年度验证及报告制度。实施年度验证及报告的食品范围,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意见稿拟规定,规定范围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提交文件材料:(一)承诺其推荐的境外食品企业卫生条件、生产过程持续符合中国要求并在其有效监督管理之下的声明,随附当年最近1次监督检查报告;(二)企业确认其持续中国要求的声明及自我评价报告;(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这也再次体现了海关总署利用科学分析来判断食品的风险程度,进而对高风险和高关注度的进口食品实行加严和持续管控的新型管理举措。

变化四:注册申报材料或将有所变化。

拟要求提供主管当局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增加了企业承诺其卫生条件、生产过程能持续符合中国要求的声明,而对企业注册申请书以及必要的平面图和工艺流程等不再做要求。

变化五:注册有效期有望延长至5年。

意见稿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变为5年。

变化六:拟明确获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起止日期。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海关总署予以注册,确定注册起止日期,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由此条可以看出,未来海关总署发布的通过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中可能会增加企业注册的起止时间

变化七:拟增加进口食品对生产者信息的标识。

意见稿规定已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目前的管理办法,要求将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注册号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而意见稿明确需要将相关信息标注在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这项要求与GB 7718要求一致。另外意见稿要求增加对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的标识。这与目前现行的GB 7718是不同的,中国的进口商或代理商需要注意,避免日后进口食品时出现问题。

变化八:拟明确已获注册企业需要整改及海关总署注销注册决定的情形。

企业需进行整改的情形:(一)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出现不能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的;(二)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年度验证材料的;(三)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的。另外,在整改期间企业需暂停对华出口相关产品。

海关总署会对已获注册企业出具注销注册决定的情形:(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三)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变化九:拟强化进口商的相关职责。

意见稿指出进口商应当建立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保障进口的食品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编号真实、准确。另外,此次意见稿指出会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合规情况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

从此可以看出,判定进口食品是否合法合规,不再仅是海关的职责,进口商应作为判定食品是否能进入中国的首要责任人。生产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如果出现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影响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效率等。

该意见稿如果发布实施,将会对绝大多数品类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生影响,根据通知要求,本次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境内进口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如有更好的建议,可以抓紧时间向海关总署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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