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日前联合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坚持“查源头、破网络、擒主犯”办案要求,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一批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1:张某某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案
2019年10月,接群众举报称其从滨海新区某牛羊肉店,购买了一只活羊,宰杀食用后出现多人食物中毒症状。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同新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对张某某经营的牛羊肉店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测中毒人员食用的羊肉中含有“克伦特罗”成分,新区农业农村委通过对张某某圈养的196只活羊进行检测,在44只羊尿液、一处羊饮水槽检出“克伦特罗”呈阳性。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2:缴某某快餐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案
2019年5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利民道的一家驴肉火烧店销售自制酸梅汤,涉嫌超范围经营。经核查,当事人缴某某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自4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截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共计17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并罚款5万元。
案例3:朱某某食品店涉嫌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1月,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经营自制熏鸡、熏排骨的商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亚硝酸钠。河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属地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样品送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经检测,熏鸡、熏排骨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9年8月29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4:某课外培训学校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堂餐饮经营案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行为。经查,该培训机构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存在为学生及代课老师提供集体用餐行为,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目前已调查终结,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7.5万元。
案例5:孙某某生产豆制品“黑作坊”案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人称东丽区大毕庄附近有黑作坊加工豆制品。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确认了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豆制品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530元。对违反相关法律的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8元,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食品添加剂,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王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