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特派记者李涛 郭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推进这项改革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顶层设计还需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缺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不准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保护不严格、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透明等现象,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不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运行比较困难,存在“重视建设、轻管理、指导少、发挥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在科技示范、产业集聚、市场开拓、抵御风险、降低成本、争取政策、助农增收和提升农民素质等方面作用尚未发挥充分,距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再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发展模式单一,资源利用率较少,难形成整合利用效果。部分村集体除采用财政支持资金入股合作型模式外,自创型较少,“输血”多于“造血”。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那满镇新立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罗朝阳代表建议,要进一步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是建议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政策用法律予以规定。将财政、信贷、税收、土地等扶持政策措施列入发挥给予规范。比如,财政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明确财政资金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信贷支持力度,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以政策吸引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二是建议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建议上级部门对农村开展项目工程建设时,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力度,将一些小项目、小工程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去推进,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后劲。
三是建议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指导、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建议指导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乡村资源资产优势,探索发展资产租赁型、生产服务型、企业股份型、联合发展型、农业开发型等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对于远郊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在量化股权、保障权属权益的基础上,以乡镇为主体,大力开展跨村落的乡村资源整合,实施规划引领下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