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食罚〔2019〕27号。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有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586115445Y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虎山东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12日在你单位产品合格区查见皖康牌大豆油(品名:浸出大豆油,加工工艺:浸出,生产日期:2019/03/2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升,产品标准号:GB/T 1535-2003,质量等级:四级,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4030306151)和友传牌大豆油(品名:浸出大豆油,加工工艺:浸出,生产日期为2019/03/2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升,产品标准号:GB1535-2003,质量等级:新国标四级,生产许可证编号:QS340302010032),皖康牌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T 1535-2003,被GB/T 1535-2017所代替;标注的“质量等级四级”,不符合GB/T 1535-2017大豆油只分为三级的规定。友传牌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1535-2003,被GB/T 1535-2017所代替;标注的“质量等级新国标四级”,不符合GB/T 1535-2017大豆油只分为三级的规定。上述两种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的“QS”标志,均违反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规定。上述两种规格的浸出大豆油标签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