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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线并举”抓好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宣贯培训

2023-01-10 09:00:4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编辑:周晓辰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推农业强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赵华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实施。这次法律修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有利于实现“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推农业强国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修订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把农户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06年制定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针对当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立法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先从规模主体抓起,对监管对象“抓大放小”,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农户提出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性要求但没有规定具体法律责任。

随着实践发展,加强对农户的监管变得越来越迫切。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农业生产方式的绿色化、规模化、标准化转型发挥了根本作用。之所以个别品种合格率还不太高,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农户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不高,存在用药凭感觉、多种药物随意混用、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不到位等问题。如果不把农户纳入监管,农药兽药残留残留超标问题就很难解决。因此,明确农户法律责任,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农户纳入监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也指出要加快修法,拓宽法律调整范围。

“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次修法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收储运环节主体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一步压实了各类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动各项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落实落地,需要抓紧开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教育,帮助他们提高遵规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加强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在宣贯内容上,重点是把握好“三条线”。

一是必须遵守的安全底线。主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做什么”的内容。比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是对所有生产者的共性要求。此外,针对生产经营者规模不同,对不同主体,比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他们的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水平和实践可操作性的差异,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生产记录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职责。

二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主要是法律要求生产经营者“禁止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的内容。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比如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销售等,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细化了法律责任。

三是绿色优质的发展高线。主要是法律对生产经营者“鼓励做什么”“支持做什么”的内容。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鼓励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信息;等等。

法律的价值功能是多向度多层次的,既有强制性、约束性,也有指导性、引领性。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方面从守底线、保安全的角度,用“禁止”“不得”“应当”等条款规定了强制性义务,体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刚性;另一方面从拉高线、提品质的角度,着眼高质量发展,用“鼓励”“支持”“引导”等表述,激发生产经营者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推动地方创设政策支持。这种法律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以人为本、刚柔并济、精准施策的特点。

“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对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宣贯培训很重要。宣传内容上,要针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捞干货”,重点讲清楚农药兽药禁限用规定,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规范用药、加强自控自检、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宣传方式上,要线上线下相结合,灵活运用横幅、标语、大喇叭等传统手段和微信、微博、短视频等网络途径,传播法律观念,传递责任意识,传授绿色种养技术,努力让农民听得懂、记得住、学得会、好操作。(作者单位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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