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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2021-08-23 15:45:5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吴秀梅
摘要:自7月20日疫情突发以来,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以执法助推监管、以执法保障民生的理念,深入推进“两反两保”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巢春玉 记者李黎)自7月20日疫情突发以来,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执法助推监管、以执法保障民生的理念,深入推进“两反两保”行动,进一步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不合格防疫物品、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州市方正医药有限公司金坛金江苑一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全区大型商超、药店、农贸市场等开展防疫物资销售专项检查,发现常州市方正医药有限公司金坛金江苑一店在销售口罩、酒精等防疫类物品时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勤业路分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1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在巡查督查中,发现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勤业路分公司有一产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常州市缘康药店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9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牛塘分局在对常州市缘康药店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堂内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医用外科体温计,货架上未见商品标价签,也未见用其它方式标注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溧阳市戴埠学平副食商店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案

2021年8月1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戴埠学平副食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后脚、猪肋排、牛肉等10个进口食品标签上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目前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五 常州市湖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都湖港大酒店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4日,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市湖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都湖港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挪威进口冰鲜三文鱼”、“巴西进口冷冻牛肉”等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未能按照“江苏冷链”系统报备制度进行报备,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无“江苏冷链”追溯信息。该店制作并储存在厨房间的冷菜,没有标明菜品名称,没有标明菜品制作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之相关规定,已将涉嫌违法线索、材料移送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处理。

案例六 江苏贺盛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5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苏贺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7月31日购进阿根廷进口冷冻牛肉2970.50公斤,购入时没有进入常州市或省内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监管及消毒处理,未取得《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及《常州市进口商品消毒记录证明》,也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进口冷链食品申报,直接投入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案例七 常州市武进区芙蓉利康药店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1年8月13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永红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常州市武进区芙蓉利康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正在向两位老年顾客出售“四类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叫停店员的销售行为,并向顾客进行了解释。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药店自8月1日以来的销售记录,发现该药店违反《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仍在销售“四类药品”,同时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药店严格遵守《通告》要求停售“四类药品”,并对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顶格处罚。

案例八 常州市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1年8月12日,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市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阴凉区堆放杂物、阴凉区药品储存温度超过20℃、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工作牌。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二)项、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之相关规定,已将当事人的涉嫌违法线索、材料移送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九 常州市平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非医用)案

2021年8月9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后,对常州市平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案例十 常州市新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非医用)案

2021年7月27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后,对常州市新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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