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关。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食品标签错误行为包括标签瑕疵行为和标签违法行为,在具体适用中要注意加强甄别,避免“重者轻罚、轻者重罚”的状况发生。食品标签和内容不符,标签标示不真实、不准确,且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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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得某商贸公司生产的白砂糖(规格型号500克/袋、质量等级为优级)在临夏某大型超市销售,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色值实测值为16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甘肃省食药局)经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立案、调查取证、会议讨论、组织听证等程序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白砂糖无生产过程记录,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验收台账、销售记录台账的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白砂糖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6元;(2)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30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0485.6元。得某商贸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得某商贸公司生产的白砂糖没有生产过程记录,没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验收台账和销售记录台账,甘肃省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得某商贸公司生产的白砂糖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色值实测值为166,不符合“优级”标准,即该白砂糖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标签上的“优级”,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甘肃省食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5.6元和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30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得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得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甘肃省食药局认定上诉人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砂糖事实清楚,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上诉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甘肃省食药局对上诉人按照处罚下限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30200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严峻的形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部分违法行为比较隐蔽,很容易被消费者忽视。本案涉及的食品——白砂糖,是人们日常饮食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食物,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白砂糖的等级划分和色值指标
白砂糖是以甘蔗或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和分蜜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蔗糖结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白砂糖》(GB/T317—2006),白砂糖分为精制、优级、一级和二级共四个级别,每个级别针对蔗糖分、色值、浑浊度等理化要求,都有不同的理化指标。其中关于色值的理化指标,精制白砂糖为≤25,优级白砂糖为≤60,一级白砂糖为≤150,二级白砂糖为≤240。色值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是白砂糖、绵白糖、冰糖等质量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之一,它主要影响糖品的外观,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本案中,得某商贸公司生产的白砂糖在包装袋上标示了“优级”标签,但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经检验其色值实测值为166,远远高于我国白砂糖国家标准中关于优级白砂糖色值“≤60”的指标,即该白砂糖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标签上所标示的“优级”。
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中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
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同时,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以及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于食品标签有明确的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做到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上述食品标签通则还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而我国白砂糖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白砂糖的质量等级,因此,白砂糖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生产经营的白砂糖标签应与包装中的白砂糖内容相符,并按标准要求真实、准确标示白砂糖的质量等级。
食品标签错误行为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食品标签错误行为包括标签瑕疵行为和标签违法行为。关于二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差异巨大,这也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巨大分歧之处。前者的法律后果只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对后者则要处以巨额罚款甚至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因此,判断食品标签属于标签瑕疵还是标签违法,以及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便是此类案件审查的核心。
对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而言,具体包括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两类。而食品标签瑕疵行为是指食品的标签中存在小的错误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构成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是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和食品标签瑕疵行为不易区分,在具体适用中要注意加强甄别,避免“重者轻罚、轻者重罚”的状况发生。笔者认为,区分二者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是则构成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否则构成食品标签瑕疵行为;2.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影响食品安全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则构成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则构成食品标签瑕疵行为;3.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否则属于食品标签瑕疵行为。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第一,涉案白砂糖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明确规定,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第二,色值指标达166的白砂糖完全达不到其标签标示的“优级”白砂糖的质量水准和营养标准;第三,现实中,普通消费者购买白砂糖时通常会通过包装标签判断白砂糖的等级品质,涉及白砂糖的违法行为不易被消费者察觉,本案的违法行为也是在食品安全抽检中才被发现。因此,涉案白砂糖关于“优级”等级的标示不真实、不准确,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得某商贸公司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在当前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背景下,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与包装中的食品内容相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同时,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薛扬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