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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2批次和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布

2020-09-04 16:14:14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张婧
摘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2批次和2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广东省6宗案件、6家生产经营单位。其中不合格食品为话梅,甘草杏干,盐津葡萄,铁锌钙有机米粉,港式五香肉粽。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 第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6宗案件、6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揭西创发食品厂生产的话梅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的天猫滑派旗舰店(经营者为石家庄翼同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委托生产者为兴宁贵食网络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揭西创发食品厂生产的“话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93368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月15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揭西创发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揭西创发食品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8元;2.处以罚款3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0〕54号)

二、揭西县凤江凤梅食品商行经营的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杏干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的小懒虫零食小铺(经营者为揭西县凤江凤梅食品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委托生产者为揭西县凤江苏圆食品商行、标称生产者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杏干”(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933592,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6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揭西县凤江凤梅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票索证,能够主动改正而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揭西县凤江凤梅食品商行作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不予处字〔2020〕09号)

(三)经查,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票索证,能够主动改正而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处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0〕052号)

三、汕头市澄海区金筷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葡萄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的淘宝亚杰美食18888(经营者为河南省登封市市区雅洁日用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生产者汕头市澄海区金筷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葡萄”(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933586,规格型号:170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汕头市澄海区金筷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澄海区金筷子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8元;2.处以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处字〔2020〕375号)

四、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宝御食强化铁锌钙有机米粉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宝宝御食官方企业店(经营者和委托生产者为北京宝宝放心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生产者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宝御食强化铁锌钙有机米粉”(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131212,规格型号:200g(20g×10袋)/盒,生产日期:2019年8月9日)二十二碳六烯酸和维生素A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汕金市监案移〔2020〕2号)

五、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分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飞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五香肉粽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分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飞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五香肉粽”(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95930342,规格型号:600克(4个)/包,生产日期:2020年4月27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票索证,能够主动改正而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分店作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佛禅市监免处字〔2020〕27号)

(三)东莞市飞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东莞市飞哥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2.处罚款13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40826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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