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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0年第9期)

2020-07-03 16:33:22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沙柯
摘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河南省郑州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金龑  沙五德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郑州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郑东新区甘金堂桶装水店销售1批次的“中韩包装饮用水”和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销售1批次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甘金堂桶装水店销售1批次的“中韩包装饮用水”,其中生产日期为2019-08-26,抽样单编号为GC19410000443035188;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销售1批次的“包装饮用水”,其中生产日期为2019-08-29,抽样单编号为GC19410000443035209,标称生产企业均为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1)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甘金堂桶装水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抽样单地址郑东新区八里庙五区17号楼1单元12号为居民小区,无人经营。

 (2)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共购进上述批次“饮用纯净水”50桶,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00元。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2、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销售的“包装饮用水”提出假冒异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异议不予认可。

 经立案调查,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826日生产60桶商标为“豫龙泉”的“中韩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150元;2019829日生产50桶商标为“豫龙泉”“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125.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75元;2、罚款55000元。罚没合计552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对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已停止生产。

 二、河南郑州建国饭店有限公司购进的“豆腐”不合格

 ()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郑州建国饭店有限公司购进的“豆腐”,生产日期为 2019-08-30,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528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郑州建国饭店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郑州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于2019830日从中牟县金山蔬菜商行采购的上述批次“豆腐”50斤,货值金额125元,已全部使用完毕,违法所得240元。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河南郑州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40元;3、罚款8500元。罚没合计87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郑州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完善采购环节,加强员工培训。当地监管部门已对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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