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要求,聚焦“一老一小”食品安全。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保健食品诈骗案件多发高发,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少商家打着“权威认证”“专家推荐”等幌子欺骗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11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其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命名时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而在《条例》中,也对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监管做出新规定。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行为。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条例》聚焦社会关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提出要求。
其中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同时,《条例》规定,不得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例》还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康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