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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氨制冷剂监管依据 保障冷链物流发展

2019-03-05 15:23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编辑:万策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明确监管依据,确保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充分发挥制冷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氨制冷设施的安全技术与装备升级。此外,还应完善标准,新版《冷库设计规范》应尽快发布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唐俊杰在《关于大力倡导使用绿色环保氨制冷剂、保障农产品冷链物流可持续发展的提案》中做出如上表示。  

唐俊杰表示,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以来,冷库作为农产品冷链物流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总容量从880万吨猛增至4700万吨。冷库的快速发展对促进我国冷链产业升级、农民持续增收、居民“菜篮子”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唐俊杰介绍称,氨作为绿色环保制冷剂,具有良好的热力学性能,节能特性明显,价格低廉。作为国际公认的优秀制冷剂,特别是在全球共同削减破坏臭氧层物质和温室气体的重担下,氨被广泛的应用于大中型冷库。氨在我国已使用100多年,氨制冷技术成熟、体系完备,在国有大型氨制冷企业中未出现过重大伤亡事故。  

但是在冷库建设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甚至违法建设等问题。2013年,吉林宝源丰火灾引发的氨泄漏事故和上海翁牌重大氨泄漏事故给我国氨冷库的发展敲响了安全警钟。2013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开展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至2018年2月,取缔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整改了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针对目前在液氨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存在执法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唐俊杰建议: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明确监管依据,确保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安监、规划、环保、住建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冷库设计规范》、《冷库安全规程》、《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制冷相关法规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杜绝重复、随意、过度执法检查,避免安监与规划、环保、住建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撞,给氨制冷企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达到安全、环保、节能多赢的目标。建立完整的氨制冷标准体系,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改扩建到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文件,使执法工作更加明确易行。  

二是发挥制冷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确保氨制冷剂的安全使用。中国制冷学会、全国商业冷藏科技情报站和各省市地方制冷学会拥有大量的制冷行业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及运行管理人员专家库。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组织和专家资源,通过标准制定宣贯、安全评价、技术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为氨制冷剂的安全使用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支持氨制冷设施的安全技术与装备升级,在解决安全问题的同时不引发新的环保问题。在符合《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国内环保政策的前提下,加快研发低充注氨制冷装备和氨制冷安全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新的氨制冷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  

四是完善标准,尽快发布实施新版《冷库设计规范》。现行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发布于2010年,新修订版的标准对氨制冷的安全要求更加科学详尽,该标准已经进入报批阶段,建议商务部和住建部加紧审定,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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