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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两部门联合发布规范节日市场告诫书

2023-01-13 15:16:01来源:泉州日报编辑:邢丹
摘要:1月12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1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告诫书》旨在进一步规范泉州市节日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粮食、蔬菜、肉类、旅游、餐饮、住宿、能源、防疫物资、烟酒茶叶、交通运输等重要民生商品和节日消费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节日市场秩序。

经营者应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书》要求各有关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商品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促销活动时,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经营者应重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及时、积极处置消费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期,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各级发改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提高对购销情况、供应秩序的关注度,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广大群众如遇到价格纠纷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陈云青 通姚振群 苏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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