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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仪征市多家城乡超市抽检不合格

2020-05-06 10:47来源:仪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李玥
摘要:近日,江苏扬州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仪征市多家城乡超市和饭店。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玥) 近日,江苏扬州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仪征市城乡多家超市、饭店食品抽检不合格,对此,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留心,发现不法商家要及时留证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仪征市大仪镇诚益家百货超市经营的豇豆

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0月26日,市局对该单位经营的豇豆依法抽检,该批豇豆共购进27公斤,货值107.46元,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案经调查,该单位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日常管理时,建立并严格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在购进这批次豇豆时,已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同时留存了购进票据和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并对豇豆的购进信息做了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并于2020年3月6日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仪市监不罚字【2019】283号)。

仪征市大仪镇大润发玛特超市加盟店(方中荣)经营的香蕉

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0月29日,市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依法抽检,该批次香蕉共购进22.5kg,货值175.5元,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案经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涉案货值较低,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直接财产损失,已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人员再次检查未发现违法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局于2020年4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19]278号)。

当事人已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超市内部进行了自查整改,重新学习了进货查验相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0日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确认整改到位。

仪征市新集镇家家乐超市经营的韭菜

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0月29日,市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依法抽检,经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于2020年4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仪市监罚字〔2019〕274号)。

该超市采取了加强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等相关整改措施。

仪征市陈集镇顺兰酒店(徐顺兰)经营的韭菜

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开展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采购的韭菜是从陈集镇菜市场购进,购进单价为5元/Kg,购进数量为3Kg,合计15元。当事人购买时未向对方进行索证索票。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购进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4月22日市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罚字[2019]27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

该酒店于2019年11月25日接到市局《食品抽检不合格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分析了不合格原因,并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措施主要为做好索证索票,固定供货商;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做好“事前预防”。市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5日对该酒店进行复查,该酒店已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仪征市老码头火锅店经营的黄豆芽

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2月26日,市局对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有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后能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市局执法人员复查时,整改措施到位,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1000元。

该店现已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市局于2020年2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复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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