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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食品公司和某超市伪造、销售假冒纯净水被判赔偿

2021-08-11 10:20:40来源:新安晚报编辑:邢丹
摘要:2020年5月,淮南一食品公司和肥东一超市生产或者销售了“统一”纯净水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两被告因未经过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许可生产或者销售纯净水被判罚款。超市赔偿合肥统一公司7000元,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2020年5月,淮南一食品公司和肥东一超市生产或者销售了“统一”纯净水被告上了法庭。8月10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两被告因未经过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统一公司)许可生产或者销售纯净水被判罚款。

统一公司买到假“统一”

据了解,合肥统一公司经授权享有“统一”商标的使用许可。该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位于合肥肥东县的一家超市销售的“统一”纯净水,突出使用了“统一”文字标识,在视觉上与“统一”商标基本无差别,容易误导消费者,该产品是由淮南一家食品公司生产。

2020年5月,公证人员随合肥统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肥东县梁园镇一商店,进入该商店,从商店购买了一箱有“统一”字样的纯净水。

该食品公司曾被处罚

合肥统一公司一纸诉状将该食品公司和超市起诉至合肥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超市赔偿2万元,淮南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

据了解,早在2014年7月,淮南这家食品公司与合肥统一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代加工生产“统一”纯净水,2015年6月合同到期后,上述食品公司未经许可,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纯净水上使用“统一”标识。

2016年5月,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公司侵犯“统一”商标行为作出没收纯净水2860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侵权行为依然没有停止。

合肥统一公司称,淮南这家食品公司生产假冒“统一”纯净水,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严重损害了合肥统一公司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终审均被判赔钱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瓶贴上有“统一纯净水”字样,统一文字字体较大突出,为红色,该标识与合肥统一公司的商标相似,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超市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肥东这家超市以及淮南这家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超市赔偿合肥统一公司7000元,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3万元维权开支,另外,该食品公司在媒体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两被告不服合肥中院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傍名牌”式经营代价大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苏看告诉记者,该案中合肥统一公司发现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淮南这家食品公司多次侵权,故意侵权,最终不但要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还要赔偿损失。

苏看律师认为,商业经营,诚信为本,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或许能一时获利,但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这种侵权行为必然不能长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必然要付出代价。(袁晶晶 金梦婷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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