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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报5年全省法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

2019-09-12 16:19来源:新篮网编辑:柏淑仪
  

在馒头中非法添加甜蜜素、在芋艿中焦亚硫酸钠超标、在蔬菜中超量使用“毒死蜱”农药、猪肉冒充牛肉干……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9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年全省法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

浙江省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食品领域风险因素复杂,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在农产品当中农药、兽药以及重金属含量超标情况,非法添加、滥用添加现象,食品掺假造假等问题依然突出;打着保健旗号的非法经营和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自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965件,审结1948件,生效判决被告人3139人。审结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395件,约占7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553件,约占28.4%。

案件数量稳中有降等四大特点

浙江高院副院长陈志君介绍,全省法院5年来食品安全案件有四个特点:

案件数量稳中有降,恶性案件较少发生。我省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监管措施,近年来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效控制,诸如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地沟油、问题胶囊等案件,基本销声匿迹。2017年受理488件, 2018年受理469件,同比下降3.9%;今年1月至6月受理205件,同比下降7.7%。

区域分布不平衡,多数案件仍呈现“低、散、小”的特征。从近5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温州地区、绍兴地区、台州地区审结案件总数位于前三名,共计62.36%;衢州地区、舟山地区、杭州地区数量最少,三个地区总数仅占全省的4.25%。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体类型比较集中,主要是小型加工场所、家庭作坊里的个体户、私营业主,多数继续呈现作业方式较低端、作业结构较松散、作业规模较小的“低、散、小”的特征。部分案件属于犯罪团伙作案,一般以亲戚、熟人关系为基础。

涉案食品种类繁多,传统方式有待规范,守法意识有待提高。从我省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渗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犯罪。大量案件暴露出种植、养殖业以及一些传统生产、制售方式的弊端,经营者文化程度低、规范意识较差,守法意识淡薄。消费者需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素养,谨慎购买没有检验检疫标志或者生产经营证照不齐的食品,使得违法者不能从中获利。

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打击犯罪难度不断增加。互联网的普及和物流业的迅猛发展,为食品安全犯罪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一些犯罪分子在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介上发布宣传信息,利用淘宝、微信等网络销售渠道、快递物流等运输渠道销售问题食品。互联网销售模式具有隐蔽性强、跨地域范围广、侵害对象不特定等特点,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跨地区执法监管的漏洞,分工负责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增加了执法部门监管查处难度。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被害人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空间。在高利润诱惑和侥幸心的驱使下,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甚至在校生开设淘宝店铺或者在微信朋友圈兜售一些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等而触犯刑法。

全省法院精准打击犯罪

近年来,浙江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不断强化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意识,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重点打击累犯、惯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在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并严格控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缓刑的适用条件。

食品安全案例

案例一:用化工原料“黄桅”浸泡姣姣鱼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唐香云在租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菜市场130号摊位销售水产品期间,将用化工原料“黄桅”浸泡过的鲛鲛鱼向顾客进行销售,后被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被扣押4斤鲛鲛鱼(又名姣姣鱼,也有人称为小黄鱼)及4瓶粉末状物质。经检测,送检的鲛鲛鱼含有碱性橙Ⅱ的成分;4瓶粉末状物质,1瓶含有 碱性橙Ⅱ的成分,2瓶含有酸性橙Ⅱ的成分。碱性橙Ⅱ和酸性橙Ⅱ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后被告人唐香云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碱性橙Ⅱ和酸性橙Ⅱ比其他水溶性染料更易于在豆制品中染色,因此一些不法商贩常用该染料对豆腐皮和黄鱼染色,所以选购食品时不能仅仅看颜色。

案例二:减肥胶囊中添加西布曲明

被告人颜德文系广东省广州市广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管,其在明知公司填充胶囊资质被吊销的情况下,仍专门生产、销售胶囊。被告人陈俊钦、胡军军分别系生产、销售减肥胶囊的中间商。被告人陈瑞莲和金艺华(另案处理)系被告人胡军军的业务员。被告人易善兵、邓伟、蒋其展、倪坤均系开设淘宝网店销售减肥胶囊的人员。被告人梁华勇、王巍为被告人胡军军提供添加到减肥胶囊中的西布曲明。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间,各被告人分别合伙从事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的活动。其中,被告人易善兵、邓伟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胡军军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9797万元,被告人颜德文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7797万元,被告人陈瑞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1396万元,被告人蒋其展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俊钦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梁华勇、王巍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8797万元,被告人倪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后被告人易善兵等人被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性保健品并不保健 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7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刘琨通过网络从王海令(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精品伟哥”、“美国玛卡”等各类性保健品近百种,并通过其手机微信名为 “A欢乐城(招代理,一件代发)”、“小马”的朋友圈推送各类男性口服性保健品的照片、视频等广告,用快递向全国各地邮寄销售性保健品。至2018年1月23日被抓获时止,被告人刘琨已向浙江诸暨的阴志敏、陈明雁,江西的刘菊龙(均已判刑)等人快递邮寄销售各类性保健品,销售金额达94万余元人民币,非法获利约10万元人民币,另有40余万粒库存性保健品被扣押。在被告人刘琨销售性保健品期间,其妻子即被告人王燕按照被告人刘琨要求,帮助填写部分性保健品快递单和打包发货。2018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安阳市被告人刘琨的租房等处扣押“精品伟哥”、“美国玛卡”、“第五元素”等97种性保健品,合计40余万粒。经检测,上述97种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后被告人刘琨等人被分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四:芋艿中焦亚硫酸钠超标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姜世萍为使出售的削皮毛芋艿变白、保鲜,遂在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尚书巷8号出租房院内的加工点,将削皮毛芋艿放入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水溶液中浸泡并陆续销售给聚豪亿餐饮公司、宁波市海曙顺旺基美食馆等下属的17家快餐店,供上述快餐店对该削皮毛芋艿进行再次加工并销售给顾客食用。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灵娟伙同姜世萍在上述加工点采用同一方法对削皮毛芋艿进行浸泡并予以销售。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道楼在明知姜世萍、徐灵娟用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水溶液浸泡削皮毛芋艿并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仍帮助浸泡、送货。2017年5月23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市场监管所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对上述加工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在现场查获正在加工、已加工完成的削皮毛芋艿、加工用水等物。经检测,被查获的正在加工的毛芋艿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23g/kg(不合格),加工完成的毛芋艿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23g/kg(不合格),加工用水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31g/kg。至2017年5月23日被查获时,被告人姜世萍、徐灵娟在参与期间累计销售削皮毛芋艿金额达人民币10.6万余元;被告人张道楼在参与期间累计销售削皮毛芋艿金额达人民币6.8万余元。后被告人姜世萍等人被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法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管,各方共同维护餐桌上的安全。

案例五:猪肉冒充牛肉干

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吕国专伙同方友漳(已判刑)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合股设立的福州零客公司为载体,根据事先协议,要求朱观雅、陈美贞夫妻(均已判刑)等人为其生产假牛肉干。后以每斤20元左右价格,连续收购由朱观雅、陈美贞等人先后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矾山镇等地开设的加工点,以猪肉为原材料,添加牛肉纯粉、牛肉精油等添加剂生产出来的五香味、香辣味、沙嗲味假牛肉干。同时,吕国专、方友漳等人又以福州零客公司名义,招聘人员以“牛人帮”牛肉干品牌通过网络销售假牛肉干,销售人员收到客户订单并收取货款后,通知郑国明(已判刑)根据订单将朱观雅等人发运过来的假牛肉干包装加工成每袋8克装、400袋一箱,每袋26克装、100袋一箱两种规格的“牛人帮”牌牛肉干,直接通过物流发送给全国各地客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吕国专及方友漳等人以福州零客公司名义委托郑国明等人包装加工并发送全国各地客户的假牛肉干8克装(包括五香、香辣、沙嗲三种口味,400包一箱)累计3万余箱,销售价格每箱248元;26克装(包括五香、香辣、沙嗲三种口味,100包一箱)共1000余箱,销售价格每箱190元,两种规格假牛肉干扣除赠送和正常损耗部分,累计销售金额在700万元以上。后被告人吕国专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六:在馒头中非法添加甜蜜素

被告人何伟、曹雪琴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人于2016年1月13日在安吉县天子湖镇良朋村警民路经营安吉天子湖曹琴小吃店。至2018年8月,被告人何伟、曹雪琴在经营的曹琴小吃店内,生产、制作添加有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白馒头,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4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400余元。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8月9日单独或会同安吉县公安局对曹琴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对白馒头进行抽样。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两次检查抽样的白馒头中的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含量分别为2.70g/kg、2.95g/kg,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何伟、曹雪琴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何伟、曹雪琴被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七:在蔬菜中超量使用“毒死蜱”农药

2018年6、7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巧英在平湖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前家兜6号房子后面菜地种植青菜时,使用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喷洒青菜,后将喷洒有农药“毒死蜱”的青菜销售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菜场、滨湖菜场等地。经抽样检验,被告人王巧英种植以及销售的青菜中“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后被告人王巧英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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