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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春雷行动2021”典型案件 助推市场环境安全稳定

2021-06-03 09:37:52来源:四川观察编辑:郑添元
摘要:5月31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成都市锦江区田园辣子鸡特色美食店涉嫌虚假宣传和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等典型违法案例,助推四川省建设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扣“防疫治乱保安全 提质稳增促发展”行动主题,结合辖地实际,扎实开展各项子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5月3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了“春雷行动2021”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长江禁捕、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广告、网络等领域查获的部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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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8年底在“天猫”商城注册商家账号,以“十盏灯爱尚专卖店”的名义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因开业之初,访问流量有限,销量欠佳,当事人便利用“天猫”商城后台管理系统,采取先调低单价,再大批量自购的方式提高网店销售量,共计4万余笔。同时,当事人通过微信认识名为陈某远的“刷单人”,采取每月先支付佣金和本金的方式,通过陈某远组织“买手”下单后再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获取网店实际销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户好评。经核算,从2018年底至案发止,傅某松先后100余次向陈某远支付13-20元/笔价格不等的佣金,以此手段获取实际销售量共计1万余笔,支付佣金共计15万余元,该网店通过上述“刷单”手段,提升网店在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名,提升访客流量,从而误导顾客进店消费,其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

当事人对商品的销售量、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组织刷单团队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成都市美食店违法广告案

2021年2月8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锦江区田园辣子鸡特色美食店经营场所时发现:该店设置的店招和菜谱上发现含有“辣子鸡 河鲜馆”字样广告,同时在其菜谱中提供的千岛湖大鲫鱼、乌鱼和鳝鱼菜品页面查见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据该店负责人陈述:该店所供的鱼类菜品的鱼类食品原料属人工养殖鱼类,非自然界鱼类,涉嫌虚假宣传和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该局于2021年2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鱼类菜品的供应需要,于2020年12月3日、9日委托锦江区海艺广告美工装饰部设计、制作含有“河鲜馆”字样的店招和菜谱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宣传,其所提供的鱼类菜品的鱼类食品原料从龙泉驿区大面街办平子淡水鱼经营部处购进,属于淡水人工养殖鱼,非自然界野生鱼类。并在其使用的菜谱中提供的千岛湖大鲫鱼、乌鱼和鳝鱼菜品页面标注有:“鱼的脂肪含有不饱和脂肪酸具有抗动脉粥样硬化作用,所以可防止心脑血管疾病……”“乌鱼的营养价值丰富……可健脾消肿……黄疸等症”“黄鳝不仅为席上佳肴……虚弱咳嗽、湿热身痒……”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当事人制作该广告费用为2250元。

当事人在其店招和菜谱上发布“河鲜馆”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虚假宣传销售鱼类菜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9000元;2.对鱼类菜品广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处罚款3600元。共计罚款:12600元。

泸州市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印制了1000份标注、载明“中华鲟-46.8元-1斤”等内容的菜单和标注、载明“中华鲟”的标签,于2021年2月21日起,将菜单放置于经营场所就餐大厅吧台,用于顾客消费点菜、结账之用;并将“中华鲟”标签张贴在二楼左侧鱼缸上,用于展示鱼品种之用。经查,当事人购进、加工、销售的是普通“鲟鱼”,而非菜单、标签上所载明的“中华鲟”。当事人以菜单和标签为广告载体,将普通“鲟鱼”广告介绍、推销为“中华鲟”,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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