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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食安办发布河豚鱼食用风险警示

2021-03-09 10:08:57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李玥
摘要:日前,泉州市食安办发布河豚鱼食用风险警示,提醒市民河豚是一种有剧毒的鱼类,市场监管总局明令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活体河豚鱼、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玥) 近期,福建省内外屡见食用河豚鱼中毒事件。晚春初夏怀卵的河豚毒性最大,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泉州市食安办对河豚鱼及其制品食用安全风险警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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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河豚鱼是一种有剧毒的鱼类,河豚毒素是一种毒性很强的海洋生物活性物质,一般情况下中毒人员首先是嘴唇和舌头麻痹,接着是运动神经麻痹,然后是末梢血管扩张,血压下降,出现呼吸困难,最后随着意识的慢慢消失,呼吸中枢被完全麻痹,直至死亡。目前对于河豚中毒尚没有特效药物,而且河豚中毒发病时间快,死亡率高,治疗应以早期的催吐、洗胃、排泄为主。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令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活体河豚鱼、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需要注意的是,河豚毒素不仅可以存在于河豚鱼,在纽虫、蝾螈、织纹螺、章鱼等也有发现。
全市各食品经营者、摊贩和个人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加工捕捞、经营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捡到新鲜河豚鱼,请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随意丢弃,也不得转送他人或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
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莫以身试险,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特别是在海边不要捡食废弃的鱼,不要到路边或市场上买不认识的鱼类。若因误食河豚鱼及其制品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在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发现有非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行为,请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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