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从2020年11月1日起,太原市设立“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以下简称“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凡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行集中统一核酸抽样检测和外包装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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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通告,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营者(货主),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冻品批次、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信息;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
从2020年11月1日起,太原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经营单位,需查验上述出库证明和食品安全追溯码;对11月1日前购入的冻品,实施核酸抽样检测和消杀,纳入可追溯管理。
入仓冻品可进行电话预约。集中监管总仓进口冷冻品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的,总仓将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车入仓、整车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总仓的核酸抽样检测、外包装消杀、仓储(24小时内)的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进口冻品核酸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从11月7日起,对于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总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和食品安全追溯码的进口冻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此外,根据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的《关于实施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在太原市范围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者要全面使用“一票通”票据、食品安全追溯码等可追溯系统,完善冷库基本信息,录入贮存食品信息,做好贮存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去向登记。 (范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