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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

2020-08-06 16:49:49来源:南阳晚报编辑:张慧
摘要:8月4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案7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7名被告人表示愿意通过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偿还“生态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8月4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由院长王建军担任审判员,在香花镇渔港码头公开开庭审理4案7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庭审后,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被告将购买的14万尾花鲢鱼苗放回丹江口水库以修复生态。

淅川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担负着一渠清水送京津的重任。为了保护水质,当地政府实行了严格的禁渔令,划定特殊水域为常年禁渔期;明确每年的3月1日至7月31日为部分水域禁渔期;并要求不得使用网眼小于8厘米的小眼渔网、迷魂阵、抬网、地笼等渔具。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胡某、王某某等7人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分别采用手持打鱼机、网眼为3厘米的小眼渔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

没有捕捞到鱼,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在禁渔期只要使用了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种“大小通吃”的渔具会严重破坏生态,也不利于渔业资源长远发展……庭审中,王建军针对群众的疑惑,从政策法律、非法捕捞的危害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了释疑解惑。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庭审中,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通过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偿还“生态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法庭依法对7名被告人判处了罚金,用于增殖放流的生态补偿费用,并没收作案工具。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后,淅川县人民法院联合该县检察院、水产局、渔政等部门,现场监督参与了被告人购买14万尾花鲢鱼苗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过程。(王勇 付博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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