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围绕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实体市场、互联网领域和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环境持续改善。现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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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段某多次通过自购和代购方式从河北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1型口罩,并利用其担任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主管公司销售工作的便利条件,安排多名公司员工销售。经查,共销售口罩27万只,销售金额达81万元。当事人在明知口罩进货渠道不正当、价格远低于正品批发价格、无合法进货票据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购进侵权口罩并销售,存在明知故意。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40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把握“从严处罚”和“从快结案”两个标准,调取海量银行账户信息、现场书证、物证、相关电子信息证据等,追查涉案口罩流向的上百家单位和个人,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给予严厉处罚。
2.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0年3月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湖北某建材公司、广州某美容美发用品公司委托,代理恶意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本案针对网上关注的恶意申请注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标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严厉查处,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助力疫情防控。
3.浙江省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团伙生产销售侵权假冒服饰案
2020年8月,浙江省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开展网络排查,发现某微店销售的品牌服饰涉嫌侵权假冒。该局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朱某、宋某夫妇成立工作室,由朱某从海外或国内奢侈品专柜购买名牌服饰或鞋包,再交给为其代工的顾某、茹某等人复刻生产,然后通过网络销售,形成了以朱某夫妇为骨干,成员多达20余名的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链条。2020年9月17日,联合专案组统一行动,现场扣押侵权假冒服饰2.3万余件,案值6300余万元,抓获24人。本案是一起大规模制假并利用网红直播带货的典型制售侵权假冒服饰案件。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动,成功打掉集生产、经营、流通为一体的违法链条。
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上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荷兰米拉尼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上嘉风车牌生粉、车凤牌生粉使用的商标与米拉尼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生产上述侵权商品,涉案货值100万元。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未使用包装物品,给予150.4万元罚款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请求。
5.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等人销售侵权假冒白酒案
2020年8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周某等人销售侵权假冒白酒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自2018年以来,当事人周某、边某夫妻二人伙同郭某生产侵权假冒知名品牌白酒,通过“慧聪网”进行宣传、招商,并在线下进行销售,案值近2000万元。该团伙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以周某为头目,由边某线上操作,确认订单后下达生产指令给郭某,销售时采用虚构发货人、货款到付等方式隐藏违法踪迹。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构建庞大的销售体系,涉及区域较广,涉案货值大,执法人员积极追溯核查线索,破解办案难点,同时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6.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信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2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举报,称广州地区多家企业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发现广州市信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麦吉(广州)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改变自己的注册商标(或他人授权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设计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等方式,在全国开设自营或加盟同类奶茶店铺实施侵权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及工具,处以罚款552万余元。近年来,随着新经济业态大量出现,部分不法企业假冒知名品牌对外招商加盟,严重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餐饮行业侵权违法行为。
7.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强鑫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侵犯“洪湖莲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0年7月,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在盒马鲜生门店销售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莲藕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了“洪湖莲藕”字样。因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多地,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启动案件联办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跨地域多部门协作办理。经查,2020年6月至10月,当事人未经“洪湖莲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所售莲藕商品标签上标注“洪湖莲藕”专属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277万元罚款。本案中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注册人和洪湖市农民的合法权益。
8.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莆田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与荔城区政府联合执法组在荔城区某路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莆田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黄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运输标有“NIKE”“ADIDAS”“乔丹”“GUCCI”等商标标识的鞋包。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所运输的货物为侵权假冒商品的情况下,故意为侵权商品提供运输服务,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案营业额为480元。对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给予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该案是一起联合公安交警、邮政等部门开展的执法联动案件,克服了拦车检查、包裹拆检等执法难点问题,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了运输、邮寄侵权假冒商品违法行为。
9.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7年起为常熟市3家服装设计公司代理申请注册商标达880件。经查,上述3家公司自成立起均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江苏百年商标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同一人。刘某将大量他人过期没有续展的商标或他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进行抄袭、摹仿,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抢注。2019年11月以来,被驳回不予注册达91件。当事人代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处以3万元罚款。2019年修订实施的《商标法》增加了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规制条款。通过查办本案,对商标代理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10.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原科鑫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0年3月20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37名专利委托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与部分委托申请人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实收代理费用5.18万元,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行为。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8万元、罚款5.18万元的行政处罚。专利代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本案的查办,规范了当地专利代理行业秩序,震慑了非法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了委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1.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乂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19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乂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者房某于2016年、2018年两次递交“一种医用治疗专用绷带布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截至案发均未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当事人2017年起在压力绷带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销售3000余件,违法所得15万元。针对当事人的假冒专利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29.9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将尚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申请号标注于产品上致使公众混淆误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 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南昌市公交车上喷绘的某酒类广告图案中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经查,当事人作为某酒公司南昌经销商,在南昌市6辆公交车车身上喷绘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是一起典型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