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白酒工业协会会长吴京耕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本报两会记者 李涛 郭敏)浓香型白酒在我国白酒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一直占据着白酒消费的主流市场。我国国家标准委于2018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浓香型白酒》(报批稿)等3项食品领域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白酒工业协会会长吴京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建议浓香型白酒标准中对“己酸乙酯”与“总酯”两项指标合并计算。
“2014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列入修订计划。在新修改的《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报批稿)中,新标准代替了原有的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产品定义、酸酯总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吴京耕代表说道。
伴随酿酒技术和工艺的不断进步与创新,近年来白酒香型日渐增多、各种流派相继涌现。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标准中规定高度酒总酯(高度酒优级)≥2.00(g/L)、己酸乙酯(高度酒优级)1.20--2.80(g/L)、低度酒总酯(低度酒优级)≥1.50(g/L)、己酸乙酯(低度酒优级)0.70——2.20(g/L)。
“但是在瓶装白酒货架期,白酒中的己酸乙酯,尤其低度白酒中的己酸乙酯会发生水解,从而使“总酯”与“己酸乙酯”两项指标下降,达不到标准要求。此类问题在白酒销售中低度酒与年份长的老酒尤其严重,致使一部分时间长的、质量好的瓶装酒无法销售。”吴京耕代表表示。
基于低度浓香型白酒标准面临的现状,吴京耕代表建议浓香型白酒标准中对“己酸乙酯”与“总酯”两项指标合并计算:
一方面,在理化要求中,新标准以“己酸+己酸乙酯”代替己酸乙酯,并对理化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外,新标准增加了白酒中酸酯总量的测定方法和白酒中己酸含量的测定方法。
另一方面,新标准增加了酸酯总量的定义,具体表述为“单位体积白酒中总酸和总酯的总含量”,且规定酸酯总量以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毫摩尔数表示,单位为mmol/L,根据浓香型白酒样品的检测数据,酸酯总量设置如下:酸酯总量(高度酒优级)≥35.0(mmol/L);酸酯总量(高度酒一级)≥30.0(mmol/L);酸酯总量(低度酒优级)≥25.0(mmol/L);酸酯总量(低度酒一级)≥20.0(mmol/L)。
吴京耕代表认为,指标修改后将有利于我国低度白酒发展,减少消费者烈性白酒摄入。作为白酒企业资深从业者中的一员,吴京耕代表十分赞同此项修改,并且迫切希望早日实施。